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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庞光镇王寨村选举中的几个有关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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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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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2-8-12 2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S4 T; b$ S/ ^$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最根本精神,这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平等,自然人和法人的平等,不能说某某领导怎么说,某某上级机关怎么说,不管谁说,都要符合法律这个准绳。
+ f0 H+ ?# G1 D9 A5 ^. R" _- m3 d3 t        二、村选举办法' Q0 X; \5 a3 S& w! A" _
        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据。地方法服从国法,基层法更要服从省市法, 村的选举办法,也要服从省市的选举办法,决不能超越这个界限。
8 p* s8 E( h8 {  c) _       三、五月三十日选举有效还是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释义》直接选举中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即“双过半”原则,凡出现不过半的情形,选举和当选均视为无效。五月三十日选举虽说参选的选民超过一半,但竞选人均未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故五月三十日的选举程序合法,选举和当选均无效。0 C! z6 D3 D. _2 z" c9 d8 G" g$ V
       四、六月二十七日选举是重新选举还是另行选举,《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十章第一节第一款,另行选举的界定,另行选举、又称再次选举,是指本届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日出现了同一职位两候选人的票数均超过参加选民投票半数以上且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为确定票数相同两人谁当选,或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二次投票,甚至第三次投票统称为另行选举。第十章第二节重新选举的界定,重新选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造成选举无效,从而必须进行从新选举的情形,因此重新选举不是为确定票数相等两人谁当选的选举,也不是第一次投票应选人数缺额的另行选举,更不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出现缺额的补选,它是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从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五月三十日选举出现法律法规没有“双过半”的情形,所以选举无效。六月二十七日选举只能是完全独立的重新选举,而绝对不能实行不符合“另行”选举规定的另行选举。
6 t, B( [1 o4 i! W/ Z- \3 \, L5 i        五、关于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办法1 O. _3 d1 z% }% S( [
       王寨村五月二十日选举办法提到,本次选举不提名候选人,实行海选。《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八章第三节不提名候选人选举的其他程序和规定按照本规程选举大会投票程序执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八章第二节第十八款当场公布结果,如果选举失败,除了宣布计票结果之外,主持人还应安排:X X X X导致选举失败,需从新选举X X X X X X导致X X X X职位不能顺利产生,需要另行选举,海选只能不提名候选人的第一次选举和无效重新选举,不能用于另行选举的选举。8 l9 R/ z& f0 [; J+ x+ i/ S! f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 D- _! m) O0 E8 j& ^$ m) O+ l
       敬请法律工作者给与指导
4 z4 _% F' e, I+ t) _" I       恳请戴永智、杨东峰、温颖安律师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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