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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出保险话题:乙类药不全赔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黄文亮 廖 宏 胡显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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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事故多人受伤+ v" b. p$ |3 I x. g
保险赔付引出官司 ! h$ q( y0 ~4 R# u* ?' P- p8 ?! @
本报讯- F8 A$ c' f" v1 v0 R) j" t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损失总额超出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保险赔款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受害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受害人按损失额的比例分享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对乙类药按85%计算医疗费用数额,其他责任人承担余额部分。 6 B! [9 C8 x8 Q$ G; R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2日,候某驾驶捷达轿车与骑无牌燃油助力车的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和乘坐助力车的朱某受伤。候某、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高某花去医疗费用2393.12元,其中乙类药957.20元,朱某医疗费用为22189.46元,其中乙类药2313.40元。
! v( R' ?: }" D+ Z6 g 法院另查明,候某购买的捷达车挂靠于南昌某出租公司进行出租车营业,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高某、朱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候某和出租公司赔偿。
8 V; `% z8 u2 U$ T; [; s9 E. D; ]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高某、朱某的事故损失。该两人的医疗费用总额超出交强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高某、朱某两人在交强险的赔款分配应按其医疗费用的比例予以确定。交强险、第三者险合同均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规定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5%,再进入统筹按规定的比例自付。事故第三者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对保险公司未赔偿的乙类药部分,依侵权法律关系可要求侵权人事故车主候某、车辆挂靠单位出租公司赔偿,候某、出租公司对事故第三者使用乙类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未提出异议,其应承担该费用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带来审理难题
% Q* W; D; c* l$ v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来一些新的难题。
一起事故多人受伤 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 T( ?3 ^) c) ~* f+ F* {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施行以前,保险公司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审判实践中,对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以下几种方式:各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作一案受理或分别立案,合并处理也有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赔偿权利人未同时起诉的,一般是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法院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一案的裁判结果一般不影响另案的裁判结果,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保护。
5 y6 l3 f& ]% Z+ Y! w9 ~7 z 法官告诉记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施行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则变得非常复杂,不同的审理方式直接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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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固定,赔偿权利人的事故损失总额如果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就存在保险赔款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因为交强险的赔偿不以事故第三者事故责任的主、次、不负而区别承担,而第三者责任险、其他责任人的赔偿是依事故第三者事故责任的程度而区别承担。赔偿权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其在交强险中获得赔款的数额,就直接影响着其在第三者险、其他责任人中所能得到的赔款数额。部分赔偿权利人先行起诉,法院先行处理。后诉案件则因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固定而只能依据先诉案件结果处理交强险的责任余额。一起交通事故,负相同责任的事故第三者,仅因起诉的先后,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受伤轻、损失小的事故第三者、仅因起诉在先,可能获得全部赔偿。受伤重、损失大的事故第三者,因治疗等客观原因起诉在后,不能获得适当赔偿。 . Z) X) d) K/ a4 a
此外,在审理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 x, `/ r3 E" ] 如果各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是以一案受理还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
% q- X' `, L/ { 如果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因赔偿权利人在交强险的赔款份额需在核定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总额后才能确定,为此应告知未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应当起诉。问题相伴而来:以什么方式告知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起诉;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未按指定时间起诉应负何法律后果;后诉案件与先诉案件是合并为一案审理,还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
同时投保两种险种 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 X% Z4 w- Q/ ^9 ?, e 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事故第三者损失,对事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
* X9 k6 B- o$ Q/ F+ k' |. T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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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做法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事故第三者损失时,先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费用,最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以赔偿的,因第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判由其他责任人承担。
( `6 z v( O& U* T; K/ y 另一种做法,则从保护受害者、被保险人角度出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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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记者,交强险与第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并不一致,为避免司法混乱,法律应明确交强险应赔偿的项目,在第三者险中不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第三者起诉怎么办 & ?3 h$ D3 n4 X/ Q& I& d6 Z
交强险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保险公司能否对抗事故第三者的起诉? . p- G* v) B, N$ F# z
审判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交强险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仲裁。事故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交强险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事故第三者不能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 d4 b* o2 ^3 h0 A
有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事故第三者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且交强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仅约束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不及于合同外的事故第三者。事故第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未有仲裁协议的,保险公司即不能以交强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抗事故第三者的起诉。 - Y& y6 {& o: T- g6 R @. _; J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可否依据仲裁约定对抗事故第三者的起诉,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 B- y; Q5 k! Q4 p, n) w
人民法院报2009.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