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多种药品价格在医保目录公布前后猛涨”的帖子,在国内各大网站迅速传递,再次将药品价格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国家实施的医保政策是一项惠及全国人民的民心工程,就是这样一项旨在让老百姓受益的政策,往往随着医药价格一波又一波地上涨,让老百姓有雾里看花和观赏海市蜃楼的感受,其个中原因不言而喻。笔者仅就此事发表一己之见,以求见智见仁。 5 G( O v7 W1 A. g. \- Y% } 医保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简称,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通俗的说就是,患者住院花费的医药费,可以按比例给其报销,减轻其经济负担的一种惠民政策。东晋诗人陶渊明在其《桃花源诗》中所描绘的“春蚕收长丝,秋熟霏王税”的理想世界,正在逐步变成现实,首先是实行了2000多年的农民种地纳税的制度寿终正寝,继而“低保”、“医保”等惠及民生的政策相继出台,其目的就是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然而,就是这样一项惠及民生的政策却往往在执行中被一些利益部门走了样,国家财政为百姓看病难埋单的巨额费用却被药企、流通企业、药品代理、医院及医生、国家相关部门当事人大量套取和层层盘剥,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局面。 # c# R$ R) ]/ b R* S& A ~2 U 究其原因,药品生产商、销售商一是钻了国家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空子,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随意加价,二是生产商、销售商垄断药品价格,形成价格联盟,抬高药品价格,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该产品层层抬高价格。该行为的实质是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国家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医保目录公布后,药品价格猛涨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应给予严厉打击。6 A: m" H1 S$ Q& [# V%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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