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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用房不能借公共利益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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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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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0: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对此争论激烈。有律师认为,需要明确纳入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批权限,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也有律师则直接否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认为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改善工作条件的需要,不能因为在里面办公的是政府官员,就成了公共利益(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 [9 ]4 m' p- b* W1 [  以往,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认定为“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似乎为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而征收公民的土地是天经地义的。感谢几位律师,将这一问题摆到公众面前,让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而事实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问题的确并不是那么简单。4 n* a1 U& n) M: P" U
  考察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和国防军事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水利事业用地、环境保护用地、教育文化用地一样,通常也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是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解释,“政治”中的“政”是指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那么,国家机关职责是从事政治活动和处理政务工作,是为治理众人之事而存在,其办公用房建设也算是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存在,也可以算是“公共利益”。
3 }2 x8 ?. R, @, {' d2 g8 z9 ~  但是,吊诡的是,在一些地方,一旦“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认定为“公共利益”,那么就会有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其他“利益”假借“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而出现。比如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用地,国家机关修建的楼堂会所。正如有律师担心那样,国家机关会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
; C/ @" R. x. ?3 u# c( r. A  即便是真正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只要权力没有受到制约,而又给它们“公共利益”之便,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也会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办公用房的好坏,与公务员个人切身利益有关,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使用好的地段和超标建设办公用房。更重要的是,官员的好大喜功,炫耀政绩,修建“白宫”式的豪华办公楼和“天安门”式的广场,一任官员修建一幢办公楼,借用“公共利益”名义的政府“面子工程”四处开花,到处侵占公民的房产和土地。
1 i4 G; }* H5 J# L: x, H  所以,同样是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在一些法治国家,政府大楼毫不气派也不是处于最繁华地段,体现了“大社会、小政府”;而在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大楼不但高大、气派,往往也占据最好地段,成为一个城市的地标。所以,我们有理由要对什么样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要更加严格的控制。7 I" [% Z7 B, m+ A( C2 S) j7 ~
  首先,是对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范围要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房不能列入其中,国家机关修建的楼堂会所也不能列入其中,国家机关修建的超标的办公楼同样不能列入其中,国家机关办公楼能完好使用又重复修建的更不能列入其中;其次,对于以“公共利益”为名义批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具有最严格的程序,相关国家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必须建设的充足理由,必须要召集征地的民众进行听证,甚至是全市的民众进行讨论,而且应当经过上一级政府和人大的批准;最后,征收土地和房子要进行合理的补偿,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肆意压价。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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