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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物业警示标志 业主受伤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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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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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4: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民许小姐将新刷洗的鞋子放在阳台窗台上晾晒,在晾晒时无意中将鞋子碰掉,鞋子掉在一楼地下停车场最内侧的采光玻璃上,于是许小姐就到玻璃上去捡掉落的鞋子。后由于玻璃断裂,许小姐坠落至5米深的停车场,许小姐为此受伤。$ k4 ~1 R, E: {9 b( ?# D
  事后,许小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相关损失。她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没有安置防护设施,这导致她在捡鞋时毫无防备地掉下停车场并受伤严重。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许小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踩踏采光玻璃会发生人身危险,许小姐的受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予赔偿。: W& `+ g2 ~# h2 g6 Y- 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G& o- C1 Y( d
  在许小姐所遇到的案例中,物业公司在一层采光玻璃上明确设置了警示牌,作为物业管理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许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足以预见到踩踏玻璃所造成的相应后果。另外,许小姐完全可以通过其它合理方式捡起鞋子,并不一定要通过踩踏采光玻璃捡起坠落的鞋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受伤,所以她自身存在过错。
6 m; y8 W& O, V$ i$ X7 v  建设比较完善的居住小区,都有管理比较到位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绿地、停车场、护栏等各种设置进行管理,对存在人身危险的地方都设有警示标志。日常生活中,如果涉及到类似采光玻璃等比较危险的地方,一定要注意周边的警示标志,避免做危害到人身利益的事情,有效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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