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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玩童 于 2011-7-15 15: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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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設性交易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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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昨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明訂地方可設置「性交易專區」,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及媒合性交易都不處罰;但在專區外的性交易,不論娼、嫖、媒合者,都會受罰,最重罰鍰三萬元。
$ f1 x: \& s3 q+ y 台灣“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中央授權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性工作者管理自治條例,在都市計畫區的商業用地或非都市計畫區的遊憩用地設置性交易專區,性工作者要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在專區內性交易不罰。
4 \6 {( o; c- l- G: f4 B 江宜樺表示,之前母法還未修訂,縣市政府無法立即因應,他相信修法後,縣市長會用務實角度處理,畢竟私娼流鶯到處流竄,對城市治理也不好。
Q. Q) f! r$ W. J 爭議已久的性交易除罪議題,過去國內法規針對嫖妓行為都採「罰娼不罰嫖」,大法官會議日前宣告此法違憲,相關規定在今年十一月起失效,這次內政部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旨意修法。
3 d$ C4 v. ]7 x) k8 o+ a6 s' V 新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未來在性專區以外及公共場所從事性交易,不只罰娼、也罰嫖客,最高重罰三萬元,媒合性交易者罰拘留三天或三萬元。& u' x5 N: j; 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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