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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100条规定侵害肖像权两个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民通意见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没有说新闻报道侵害肖像权。6 }9 Z4 F1 Y d3 A4 Y$ k& C0 \
2 W- o7 S3 X$ `% n; w% x( \2 a+ } 二、没经过别人(自然人)允许,把人家照片放到QQ空间里不是损坏你的名誉。不是作为商业用途的。不能算是侵犯肖像权的。很多公众人物和明星人物的肖像权是受一定限制的,只要不是用来作为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因为记者是在行使自己的采访报道权。 参考资料:中国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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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M: l/ ?) o; l8 k# U 三、未经得别人(自然人)允许拍摄的照片。上传到我的博客上,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3 ?# P' M; }: f- l& m2 ~9 z 只是这些条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n8 x [3 m3 B. } 一般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适用权利人的肖像盈利的。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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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G7 |+ I% I) X 四、肖像,就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录像、摄影、雕塑等。如果说姓名是以文字符号的形式代表一个人,那么,肖像则是以造型代表一个人,它直接关系公民的个人尊严,关系公民形象的社会评价。因此,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肖像的绝对权利,公民可以自己使用肖像,也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就是肖像权。/ R, G6 c- n' V/ }( W( U; a6 C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刊物封面、装饰橱窗或用于商品的包装等。一些以其他形式为个人私利而制作、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但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而在通辑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象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为寻找下落不明者而使用下落不明者的照片等。" N# O; Q& V9 r3 v5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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