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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醉驾将获刑 交警总队:驾驶员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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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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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6: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醒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机动车驾驶人将为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付出更大代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统计,节假日前后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相对高发期,查获的酒后驾驶行为同比工作日期间增加明显。交警总队特别提醒驾驶员,从现在开始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旦违法将受严惩。

        相关新闻

  西安1447人醉驾被行政拘留
  记者了解到,西安市交警支队目前正在研究具体的操作细则。自2010年4月1日公安部111号令正式实施以来至今,交管部门共对酒后驾驶的2493人做出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同时一次性记满12分;其中因醉酒驾车被行政拘留的有1447人。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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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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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7: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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