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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土地补偿款 五村委干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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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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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5: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24 15:59 编辑 0 u, z* e) p  _/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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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村委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领款套取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八万余元。12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良、王星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敏、李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波、赵敏、王星、李良、李香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案发前分别担任某村村主任、副支书、村会计、治保主任、村妇联主任。2010年5月,被告人张波伙同被告人赵敏、王星、李良、李香,在协助内乡县湍东镇政府进行陶瓷园占地附属物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杨昆、高松协助被告人李良、王星制作虚假清单,以冒用他人名义领款的方法套取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84280元。其中部分用于村组开支(用于村里开支l0500元,结余7280元现金留在村会计处)后剩余66500元,被告人张波、赵敏、王星、李良、李香每人分得9000元,一组组长杨昆和二组组长高松每人分得10000元,三组组长钱元分得1500元。赃款于案发后已全部予以追缴。
    另查明,在进行湍东镇陶瓷园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清点的过程中杨昆、高松向被告人张波、李良、王星提出村组工作不好开展,应当给予劳务补助,张波等人予以答应。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波、李良、王星、赵敏、李香,在一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部门发放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非法骗取、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波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李良、王星、赵敏、李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Z- Q9 _/ b' t5 {& V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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