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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昨天发表"户县法院一份违反程序的裁定书"一文帖子。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当天下午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但有一点,笔者认为户县法院针对本案加收债务利息向题,未能依法办事。
6 ]# O6 w- m6 B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由2005年3月1日祘起,到2013年11月1日至,共八年另八个月。加收该时间段利息应依法受到支持。7 X6 ^# D' X* W& ~- l
在13日法院不去执行被执行人,而花大量时间要求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找人给代理人说叫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 户县法院不愿执行该笔利息,无理袒护被执行人,明显有法不依。
% ^) W3 h% R+ @% W3 F. E, s 请户县人民法院公开解答不愿收取该笔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 g/ x3 W! Q, {0 F
发帖人:王建民 & B9 _* X+ j6 c, o" n
2013年11月14日 7 A. d) Y9 j+ m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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