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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崔荣直,户县庞光镇化东村人,系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我有幸和户县法院打交道,可我对法院却越来越看不明白。' {5 K: S' x# ~- i0 ~" c
一、我公司被执行20多万元,只用四个月4 N6 V$ y, Q$ j; J- Z- O
户县甘亭镇吕公寨村村民贾月康承包了我公司总承包的西安远东电镀厂剩余工程,在施工期间,以个人名义从业主手借走工程款207万元,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30余万元,拒不给付,并煽动几家供货商起诉化羊建司。张青、李宏涛、邓佑民、赵建萍四位审判员,均认定为贾月康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故贾月康所欠货款239542.00元皆被法院用(2009)户民初字第2286号等12份判决书判决在化羊建司头上。( c$ i; @ h6 D/ g4 W6 \, e4 j
案件进入执行,执行法官付钊、李为、王建利在2012年1月-4月采取索要现金,银行扣划方式,执行了化羊建司209534.26元。
9 @# i/ ^% v; [" ]# V1 Y 二、我公司打赢官司,取得了执行依据
0 y0 \) _8 Y' {! H+ O! c6 R 在执行期间我几次告诉执行法官化羊建司对于(2009)户民初字第2286号等12份判决书不服,正在起诉。有一次王建利在办公室说:“老崔你怎么不相信法院,扣划你的钱存在户县人民法院的帐上呢。”
) q' l5 K4 Q! b* ^0 K, p" m+ T9 S6 E# G 两次起诉,法院认为我证据不足,按照要求我撤诉了。第三次于2010年2月3日我又起诉至户县人民法院。户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以我与被告“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对我的起诉予以驳回,退还我案件受理费5250元。我不服户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2月30日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院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2011)西民四终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户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裁定,指令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
5 H7 \+ ]) }. s( y 依据西安市中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书,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8月22日以户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月康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西安化羊建工程公司209534.26元,并给付4500元案件受理费。
, |- S/ ~4 ] V) o 三、执行查封以前,重要财产竟然被变卖
5 X' S4 D+ T( i9 [6 N3 v (2011)户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我公司于2011年9月初向户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F9 q$ G9 C; U" a, W# _: r; i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我按照执行法官要求,密切配合执行,多方调查了解被告贾月康财产情况。当我了解到贾月康在吕公寨有两处房产,两个儿子已在外地安家落户,我随即向执行法官做了汇报。我又陪同付钊法官实际查看了该两处房产。5月、6月份,我曾不下五六次地找付法官,但他总是以“有事”“很忙”“领导没签字”为由推托。直到7月初,我才收到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的(2011)户法执字第0085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贾月康在吕公寨村所有的三间自盖民房两处。7月初裁定交给我后,我已了解到贾月康已将其中一套房产变卖,我告知给付法官,付只是低头不语,我即催促付法官通知对方。执行裁定之后,我又多次找付法官,催促执行。7月6日我一大早去找付法官,付法官一直说他有事,直到傍晚7点他才回来。这时他终于同我们来到吕公寨村,来到贾月康房前,付法官一行二人先走进贾家,贾出来关了门,大约20分钟后,付法官由贾家出来贴了布告及执行裁定书,照了相,又进入贾家,什么时候离开我们就不知道了。之后几天,我又找到付法官,问裁定查封两座房,现在只查封一座房咋办,付只是闷不作声,一派威严的样子,说话态度很生硬。
( R( U3 V% z& W 我们不明白的是,发现财产以后,贾月康竟将一处房产变卖,而变卖后却仍然没有给付我们案件款。我们更不明白的是5月14日做出的裁定为什么事隔50天才予以查封、公告予以执行,给贾月康留出变卖财产时间?: ]& k9 _ A( S& _
四、中国的法律,咋就管不了户县法院?
% ^% w, p, `! n$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贾月康没有报告财产,为什么法院不追究其责任?/ o; |6 x: a" Z0 P#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我给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贾月康的财产线索,为什么法院核实后几个月后才裁定查封?裁定后50多天才实施查封?5 Z* u; Z& f9 x0 c/ G;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7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束?5 s% q) i" [1 h( E
这其中的蹊跷,让我们感到很困惑。中国是法治国家,为什么户县法院就不讲法律?万般无耐之下,将这一执行案件公之于众,希望公众监督法院执行。
6 P( @, P4 o, C9 L, P: Y- V1 Q 户县人民网转载了陕西日报报道“户县法院院长为包抓企业办实事 5年欠款本息41万余元悉数收回”的消息,我看了很激动,希望王佑勋院长能把我们也包抓一下,实在没有时间也应过问一下。: E4 s- {$ w8 s" n; C- p" z
* l- R! A9 K3 P* s) o: w4 Z 反映人:崔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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