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来 发表于 2016-9-2 09:11:10

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广告?你的电子邮件是否被广告充斥?从今天起,你的这些烦恼将解决了!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今天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而且没有明显区别,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 付费搜索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答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音频、互联网媒介,以文字、互联网应用程序、网页、图片、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形式的广告、图片或者视频、(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从今天开始, 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 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 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都在广告之列如今,粉丝经济发展如火如荼。 在粉丝经济中,如果网红、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 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今天开始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10万!由于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 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 例如微博、电商平台、微信、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 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 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比如说,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 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最高罚10万元《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兽药、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9月1日,广告里再有这些词罚款20万起!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据网友透露,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如: 国家级、精确、绝对、最大、全国首家、最先进加工工艺、最低、极品、最新科学、全球首发、顶级工艺、最、独一无二、王牌、最先进科学、终极、史无前例、顶级、最新技术、最高、第一(NO.1\Top1)、最高级、最受欢迎、最好、独家、领袖品牌、最佳、国家级产品、首个、永久、顶级、前无古人、最新、顶尖、优秀、填补国内空白、金牌、销量冠军、最先进、独家、首选、最大程度、最具、第一品牌、全网销量第一、最新、顶级、世界级、唯一、极致、掌门人、最先进、绝无仅有、最便宜、世界领先、最新技术、最先、王牌、首家、全网首发、第一、最大、名牌、最时尚、独家、万能 、、均属于极限用语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冰清玉洁 发表于 2016-9-2 0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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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间 发表于 2016-9-2 10:19:08

好{:7_390:}{:7_390:}{:7_390:}

风花月季 发表于 2016-9-2 10:26:18

太好了{:7_390:}{:7_390:}

乾坤 发表于 2016-9-2 10:34:24

净化网络环境,好好好!

观沧海 发表于 2016-9-2 11:17:30

观沧海 发表于 2016-9-2 11:17:30

努力奔跑吧蜗牛 发表于 2016-9-2 1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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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员外_g2vDA 发表于 2016-9-2 14:11:50

非常好,清净了很多!

蜡笔小新肝 发表于 2016-9-5 10:41:33

应该好好管理一下网络信息{:7_390:}{:7_390:}{:7_381:}{:7_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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