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苍蝇
发表于 2016-3-20 08:12:28
读网友“正义勇士”几则跟帖,劝出租车经营户尽快清醒
拜读了网友“正义勇士”在有关户县出租车主题帖后的跟帖,颇有收获,很有教益。特复制过来,推广出去,以此奉劝善良的经营户们,冷静冷静吧!清醒清醒吧!守法依规经营才是硬道理,别再拿着自己的辛苦钱让别人去挥霍,别再拿着辛苦钱去供养别人!在此,也提醒那几个唯利是图,别有用心之人,别再忽悠经营户了,别再昧着良心骗大家的辛苦钱了! 跟帖(一): 法治社会,依法律为准绳!既然已开庭审理,我们就等待判决结果。如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何必在网上乱说呢?肯定另有目的! 跟帖(二): 听说经营户牛诉靳某的案子己户县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审结,判决书已下发,为该案终审判决。希望经营户们能好好研读研读,虽各个案子角度不一,诉求有别,但主体依据是相同的。别再让个别唯利是图的人忽悠了!别再让那几个人拿着经营户的伤痛谋利了! 跟帖(三): 据可靠消息,王建民先生所说的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市中院已发出,是终审判决。原告牛某败诉了! 跟帖(四): 听说判决书写的可清楚了。主要判定出租车的所有人为该案第三人,即出租公司;靳某与牛某的车辆卖买关系为出租车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关系,并非车辆所有权转让;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属原告和被告真实意愿表达,合同有效;靳某与牛某转让出租车承包经营权的整个过程符合规定,靳某,牛某,出租公司,出租车管理所行为均无过错。 跟帖(五): 不知王建民先生有没有拿到中院判决书?是否为当初发这个帖子感到脸红呢?是否认识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呢?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3-20 08:16:57
谢谢了!
老王
发表于 2016-3-20 0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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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夫之痛
发表于 2016-3-20 08:21:18
言之有理!但不知谁有判决书,让网友拜读拜读!{:7_396:}{:7_396:}{:7_396:}
出租司机
发表于 2016-3-20 08: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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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打虎
发表于 2016-3-20 08:25:40
谢谢楼主!谢谢“正义勇士”网友!
微笑
发表于 2016-3-20 08:29:21
很有道理,说的对。
为爱停留
发表于 2016-3-20 08:52:32
愿楼主得良苦用心能换回所有经营户的反思!
为爱停留
发表于 2016-3-20 08:54:24
愿楼主的良苦用心换回经营户们的反思和无理取闹的某些人的良知!
努力奔跑吧蜗牛
发表于 2016-3-20 08:56:11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狐狸再狡猾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清醒清醒吧,邪不胜正!{:7_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