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里学法律:出租车,需要几个证件?
本帖最后由 无车一族 于 2016-2-12 08:31 编辑有一次闲谝,说道出租车经营得有什么证件,大家说法还不一。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出租车经营,是需要政府特别行政许可的,政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办法行政许可证件。证件是什么,得看特别规定 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批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1997年时,建设部、公安部规定的是申请人获得许可凭证、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运营证,企业和个体户都可能取得。 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交通部规定的是,经过招投标中标人取得车辆经营权证明和经营协议,再经过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2006-2010年《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三)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陕西省的规定是,招投标的投标人,中标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却没有说清楚车辆营运证有几种、从哪里取得。 2002-2010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 西安市人大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就是说,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我不明白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还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干什么?这些证书谁办理? 201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擅自印制《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第十一条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当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等有关变更手续。当证书发生灭失、丢失或损坏时,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换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是,《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道路运输证》。 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车应当持有的证件,规定是不同的。我认为交通部的规定,是最便利的,效能高。 而按照西安市的规定,企业应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当持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 当然,驾驶人员还应当持有从业资格证书,驾驶人员直接决定行车安全;车辆得有牌照,经过审查的车辆,也保证安全。 证件太多,不见得所有的证件都是行政许可,这和中央的要求有差距,估计下一次修改条例时会取消部分证件。不过,在条例修改之前,还得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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