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一族 发表于 2016-2-10 08:18:50

闲里学法律:出租车,谁是经营者?

本帖最后由 无车一族 于 2016-2-10 08:23 编辑

      户县出租车罢运以来,就听说罢运人争取的是出租车的经营权。      经营户有没有经营权,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出租车经营,是需要政府行政许可的,政府的许可颁发给申请人,就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而这些证书,谁是权利人呢?       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批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1997年时,建设部、公安部规定的是申请人获得许可凭证、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运营证,企业和个体户都可能取得。      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交通部规定的是,经过招投标中标人取得车辆经营权证明和经营协议,再经过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并没有限定取得许可的是个人或者是企业。      2006-2010年《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一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三)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陕西省的规定是,招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企业、或者个人(个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中标的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经营者是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2002-2010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       西安市人大的规定特别怪异,经营者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是,经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投标人的条件却是企业法人,实际上不给个人通过招投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留下机会。      201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条例第二章经营权取得部分,第八条 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符合许可条件,且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规定“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办理许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四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是,新增车辆经营权招投标许可;所有车轮经营权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的,考核合格重新取得经营权。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法律不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汽车,但是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都是经过招投标许可,而新增车辆招投标条件都限定为企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是不会给个人许可的,这样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促使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同时允许原来许可的个人经营者继续存在而已。      户县的出租车,起步于2005年,一开始就是许可宏达、腾达两个公司200辆车的经营权,从来没有许可个人经营权。2009年政府重新许可,也是给宏达、腾达两个公司共计200辆车的经营权。个人从来就不是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发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因承包而转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承包人违反营运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费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在《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规定的经营权期限内合法经营。经营企业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第十八条 规定“ 经营企业应加强监管,严禁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承包人或驾驶员转让或转包出租汽车承包权牟利。受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须尽到监管责任,不得在企业内部对其经营权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是可以和个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所谓个人有经营权,应当指的是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是合同权利,而非行政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有人把个人的承包经营权误认为是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就会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笑容不是为我 发表于 2016-2-11 08: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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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苍蝇 发表于 2016-2-11 1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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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学点法 发表于 2016-2-11 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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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奔跑吧蜗牛 发表于 2016-2-11 1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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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2-11 12:34:49

你咋这么正义的呢,谢谢你!

牛犇 发表于 2016-2-13 09:27:55

拜读了

兰花草 发表于 2016-2-13 13:46:54

说理说法,入情入理,赞!

墨染锦年 发表于 2016-2-14 18:54:29

清醒了吧,那些费尽心思争取出租车经营权的罢运人们!
不要再去争取那原本就不属于你们的“经营权”了,踏踏实实按规经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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