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里学法律:出租车,谁有管理职权?
听说有人把户县交通局和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一纸行政诉讼到法院了。同时起诉交通局和出租汽车管理所,有些糊涂。其实,谁有职权管理出租汽车行业,是不好明白的一个问题。
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批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997年时,是人民政府批准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出租汽车管理,具体管理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国务院2004-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务院确立的是交通部主管,交通厅、局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的模式,当然出租汽车是应当另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政府批准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领导,交通局组织领导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这是交通部规定的模式。
2006-2010年《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经营权出让价格、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车身颜色、营运价格,拟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具体方案。确定或者变更出租汽车数量、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营运价格,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招投标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规定的模式是,政府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控制总量,政府组织招投标,交通厅负责全省监督管理,交通局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管理。
2002-2010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市政、规划、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
西安市人大规定的模式是,政府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批准投放计划,交通局是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市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县管理机构,其他部门协调管理。
201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租汽车数量应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 “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的主体多,职责的描述不一致。按照西安市条例,发展规划和投放计划是政府管理,领导是政府,主管是交通局,具体管理是管理所,协调管理是其他部门,监督指导是上级管理机构。
不同的管理职权,不同主体行使,复议、诉讼对象不同,复议、诉讼的管辖也不同。
从法律规定看,没有交通局和车管所同时管理的事项。把交通局和车管所同时起诉,肯定有错误。
告错对象,没有全部胜诉希望。 {:7_367:}{:7_367:}{:7_367:} 楼主懂的太多了,厉害呀! 楼主是个律师? 我有诉讼就找你了! 行政诉讼首先应明晰行政主体,就是要知道你应该起诉谁!稀里糊涂就起诉,胜算几何! 好好学习!{:7_390:} 长见识了5{:7_394:} {:7_390:} 讲法明理,懂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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