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6-1-5 09:24:31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户县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办发〔2015〕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0次(2015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户县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不影响行人通行为前提,在人行道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

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为前提,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施划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的原则,集约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城管执法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户县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收费管理工作方案》、《户县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办法》等文件,研究决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和住宅小区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相关事项;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资金的统筹分配。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停车场站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擅自设置、撤出、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以及利用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商品促销及车辆清洗、维修、装潢等行为;负责配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人行道机动车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工作;负责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人行道、车行道的维护工作。

(四)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及施划工作;负责人行道和车行道机动车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收费票据;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资金的监督使用;负责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县物价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查处机动车停车场站收费违法行为。

(七)县工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

(八)县监察局:负责对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效能进行监督。

第六条相关单位在新建楼盘和新区建设中应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应参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鼓励单位和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经县机动车停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物价局批准同意后可适当收取停放费用。

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设置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一)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应避开盲道,确保设置后剩余人行通道宽度在1.5米以上,最低不低于1米;在行人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汽车站等地,应确保剩余人行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最低不低于1.5米;

(二)人行道承重设计强度应达到承载机动车重量的设计要求;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应不影响行人安全通行,出入口应当通畅有序;

(四)停车泊位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等交通节点50米以外。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一)经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人行道机动车禁停区域或路段;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以及人行道施工的地段;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

(四)距离公共汽车站、公交车停靠点、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消防栓等12米以内路段;

(五)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

第九条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线施划标准:

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线为热熔标线。在符合机器施工条件的人行道采用机器施划,机器无法正常操作施工的人行道采取人工施划。

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标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垂直式、倾斜式和平行式三种形式施划。

垂直式,即车辆停放垂直于道沿,泊位线距离盲道0.3米以上,停车泊位施划6米×2.5米;

倾斜式,即车辆与道沿成30度—60度角停放,泊位线距离盲道0.2米以上,停车泊位施划标准宽2.5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约6米);

平行式,即车辆与道沿平行停放,泊位线距离盲道0.2米以上,停车泊位标准6米×2.5米。

停车标线宽度分为0.2米、0.1米,即沿车位长度方向0.2米,沿宽度方向为0.1米。

停车泊位方向箭头,位于停车泊位中部,箭头所指为机动车车头方向,箭体总长0.8米,箭头长不超过0.4米、底部宽度不大于0.3米,箭身应与泊位标线保持平行,线宽0.1米。

人行道停车泊位每处停车场站的起点和终点应施划黄色边框,边框宽度应不低于0.5米,边框标线宽度与车位标线宽度相同。

第十条标识牌设置标准全县应统一。公布内容有:停车泊位编号、停车场站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车位数、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等。

停车标识牌材质为铝板贴反光膜。

标识牌厚度:1.5㎜—2.0㎜

规格:单面1600㎜×800㎜

蓝底部分:1020㎜   白底部分:580㎜

钢管材质:镀锌钢管(直径60㎜,高度4.5m,预埋800㎜)

1.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编号应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路段区分编制进行,编号应与停车泊位相对应,停车泊位撤销,编号同时撤销。

停车标识牌编码方案:   

X—X—XX—XXXX 共七位数字或字母,分为四组

第一组(首位):泊位类型码

第二组(第二位):区域代码(一类区—1;二类区—2)

第三组(第三、四位):路段码

第四组(第五—八位):泊位序号码

0001——0009为各个停车泊位编号

2.停车场站名称:采用XX路(街)XX号(建筑物名称)格式。

3.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户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类道路:前1个小时内3元/车位,1小时后1元/车位˙小时;

二类道路:前1个小时内2元/车位,1小时后1元/车位˙小时。

4.收费时段:8:00—21:00

5.监督电话:XXXXXXXX(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价格投诉电话:XXXXXXXX(县物价局)

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标识牌应避开遮挡物,设置在停车场站车辆入口道沿上显著位置,不得设置在绿化带内。标识牌下沿距离地面高度2.1米以上。

第十一条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线施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施划,标志牌设置标准与人行道停车泊位标志牌设置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夜间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人行道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小区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向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站点,安装“限时停车标识牌”,注明停车时间(停车时间:21:00——8:00)、停车位置(如:XX小区:东西150米或南北200米)和管理规定,限时停车标识牌效果如下图: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完成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占道停车泊位移交资料表》(附件1)并移交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对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标准化管理目标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秩序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广泛听取各阶层意见,通过公司化专业服务,逐步形成有序、规范的机动车停放秩序。

第十七条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费用的收取应严格执行《户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人员考核办法》,按照“统一服装、统一证件、统一票据”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

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收费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执行公务的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市政抢修、殡葬服务车辆以及新能源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根据《户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免收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因故撤销机动车停车泊位时,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应填写《停车泊位信息变更联系单》(附件2)并移交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机动车停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联系单后7个工作日内撤离收费管理人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行道、车行道违规停放车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县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人行道机动车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置、撤出、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以及利用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商品促销及车辆清洗、维修、装潢等经营活动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及收费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占道停车泊位移交资料表

2.停车泊位信息变更联系单
来源:户县人民政府网


秦岭山人 发表于 2016-1-5 1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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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苍蝇 发表于 2016-5-7 2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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