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一族 发表于 2015-8-29 15:33:16

出租车罢运,我很不解

      几天在街道看不到出租车,原来是罢运。昨天和几个朋友聊天,听说是出租车经营户要求出租车的产权。      出租车关系公共出行,关系公共利益。对这个行业的事情,是要关注的。      出租车产权是谁的,与咱没有利害关系。可是,罢运影响出行,关心一下出租车的话题,也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以我对户县出租车行业的了解,出租车是政府行政许可经营的。出租车的经营权是经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给宏达、腾达两个公司。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政府从来没有给个人发放过行政许可,个人从来也没有取得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9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汽车是国家进行登记的动产。购买了汽车的人,经过登记,国家确认产权,准许上路行驶。户县的出租车,应当是有登记证和行驶证的,这两个证就宣示了出租车的产权,和合法行驶的权利。据我了解,户县的所有的出租车,分属宏达、腾达两个公司,车辆登记在这两个公司,行驶证是这两个公司。没有那个个人拥有出租车的产权证和行驶证。      宏达、腾达公司的出租车,自己经营部分车辆,部分承包给个人经营。公司和个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经营期限、承包金、风险承担等等。公司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受承包经营合同的约束。个人取得的出租车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直接取得出租车经营权。      因此,如果出租车承包经营户要求车辆的产权,我看是不可能的。就是和公司打官司,我看也没有把握。法律没有授予、确认,合同没有约定的权利,以罢运的方式,就能争取到,这不是现实主义。      出租车罢运,承包经营户没有了收入。没有收入,直接影响个人的生活,与大众没有关系,别人也无权过问。可是大街上没有了出租车,肯定对人民出行造成不便,就不是经营户个人一人的事情。行政许可的经营,可不是随便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出租车罢运,就是停业,有可能引起行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处罚公司。另外,经营户和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对擅自停运有约定,经营户随意停运的,就是违约行为,公司有可能要求经营户承担违约责任,有可能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收回车辆。退出经营,是经营户真实意图吗?我看不一定。      美国的总统选举,因计票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结果法院判决,决定了选票数额,决定了谁当选总统。你不得不佩服人家法治的健全,和法治运作的有效性。社会中哪能没有纠纷,其实任何纠纷,只要有一个理性的解决渠道,就能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共同发展。走极端,强制,一头戗地而,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出租车经营户,你们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应当经过什么样的途径表达合理的诉求,怎么解决分歧和争议,我建议经营户还是好好考虑一下。任何情况下,不要藐视法律,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管不了的事情,也就不是权利,也就没有权利。      我希望,能尽快坐上出租车,因为我没有私家车,也没有人给我配备公车。

微笑 发表于 2015-8-29 16:23:30

楼主说的有道理。

看热闹的 发表于 2015-8-29 16:30:58

很有道理

亦稼亦穑 发表于 2015-8-29 16:38:43

理性解决问题,依法解决问题,是法制社会的基本法则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8-29 16:49:09

到底是停运,还是罢运?罢运是指给公共财产带来损失,不是指给个人带来损失。停运,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开车运营,损失的是自己的钱财!户县出租车停运,损失的是自己的钱财,用自己的损失,诉说自己的委屈。当然,停运,包含感冒,发烧,不想开车赚钱!集体停运,集体生病,没有给国家带来损失!呵呵!

秦岭山人 发表于 2015-8-29 17: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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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 发表于 2015-8-29 19:30:16

楼主,出租车有专门的管理条例,你应该往这个方面多考虑,你以上说的,不是出租车条例的精神所在。
我认为只是你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只能说你对这个行业不懂。

天涯寒士 发表于 2015-8-29 19:37:03

应该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罢运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5-8-29 2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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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苗_QMNu3 发表于 2015-8-29 2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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