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应禄 发表于 2015-7-7 05:11:04

向网友请教

       我依照法定程序到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立案,被哄骗送回原籍陕西户县后强行关进拘留所,拘留期满后又被骗进罩着瞒天网的黑监狱(见我的"陕西写真《冤狱纪实》“和”《户县有个罩着瞒天网的黑监狱》“)。我起诉了,尚未开庭。我非常清楚我被人诬陷了,但一直无法取得第一手证据。现在有了,从被告庭前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是户县信访局工作人员鲁X反映、信访局确认并报拘的,说我缠访、闹访、不听劝告等——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完全是诬陷。现在请教:我该如何追究鲁X和户县信访局的诬陷责任?

tmxk 发表于 2015-7-7 07:58:08

{:7_360:}《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_396:}

王建民 发表于 2015-7-7 08:26:19

      靳应录你花路费为仝香荣上京告状,被押送回来,又关押几十天,想你年过七十,你为一位四十多岁女人如此卖命,你想得到什么???你把一个隨情夫私奔的不要脸女人,说成“外出打工”!!!你编假造谎在户县影响极坏!你把假造到西安市,造到陕西省,造到北京城,你真不顾你的老脸!!!

关注 发表于 2015-7-7 08:40:31

靳老王老我都很尊敬,我就不多说啥了。

缺心眼 发表于 2015-7-7 09:12:07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愚人 发表于 2015-7-7 21:41:07

   靳应录你为仝香荣说假话,骗网友,私奔就是私奔,你为咶要强辩是“打工”???网友们不明白,你自费为仝上京告状,这个年青女人如何谢程你!!!

ddbf 发表于 2015-7-7 23:03:10

佩服楼主的正义。给你个建议,不宜直说,你看短消息吧!{:7_396:}

ddbf 发表于 2015-7-7 23:11:42

……短消息不成功,把你电话告诉我。{:7_396:}

补充内容 (2015-7-8 08:06):
短消息没发成功,把你电话告诉我。

ddbf 发表于 2015-7-8 08:04:06

王建民 发表于 2015-7-7 08:26
靳应录你花路费为仝香荣上京告状,被押送回来,又关押几十天,想你年过七十,你为一位四十多岁女人 ...

说是血缘关系,旧情不忘,已经握手言和了,又骂人家不要脸,怎么回事???

海纳 发表于 2015-7-8 10:11:53

看不明白,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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