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雾都 发表于 2015-5-8 08:45:30

户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长蒋学礼在检察院院子收举报人两车西瓜引发多少人违法犯罪?

户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蒋学礼在户县人民检察院院子公开收举报人两车西瓜,造成户县司法史上奇迹。
户县人民检察院这样公开收贿,引起民众公愤。
这件事件的参与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讨论)

1、收西瓜者户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蒋学礼
2、介绍贿赂者、参与送西瓜者袁光毅
3、送西瓜者户县草堂镇高力渠村民王中堂等人

飘落的枫叶 发表于 2015-5-8 09:14:03

户县检察院、蒋学礼犯受贿罪,袁光毅犯介绍贿赂罪,王中堂等户县高力渠村民犯行贿罪。

你猜不透 发表于 2015-5-8 10:11:27

户县检察院收人西瓜不办事是不是违反了约定?你如果不抓人应该返还西瓜。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5-5-8 10:15:54

个人查阅相关资料,户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蒋学礼网络上举报材料相关情况可以得到以下:
  一、收贿罪,故意收贿,应予立案(主体,蒋学礼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网络举报两车西瓜有些含糊,不知是大车还是小车,价值多钱?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小张手机美容 发表于 2015-5-8 10:21:00

好复杂啊

沫沫期待 发表于 2015-5-8 10:25:25

这样公开收礼!苑伟!你把户县人民检察院弄成啥了!户县人民记住你:户县胆子最大的检察长!!!

长河落日 发表于 2015-5-8 11:59:26

本帖最后由 长河落日 于 2015-5-8 12:01 编辑

听说这件事已经结束了,只是介绍及参与送西瓜的赔了钱,其他人相安无事。

肖剑 发表于 2015-5-8 12:11:25

         户县人民检察院“西瓜案”,终于有了当事人!既然控申科长蒋学礼亲自接收“西瓜礼”,就应该由蒋学礼先把两车西瓜退还,以視态度表现,再求从宽处理!{:7_389:}{:7_390:}

勇不言败 发表于 2015-5-8 14:40:14

蒋学礼就不是好人、这种人在权力部门,老百姓肯定遭殃

卢海苗_QMNu3 发表于 2015-5-8 18:38:15

好像还没有正面回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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