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买不合格野猪肉 获赔三万
2012年春节前,喜欢吃野味的沈某在西安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10盒野猪肉,结果就是这10盒野猪肉让沈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碑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合格食品的索赔案,当庭判决沈某获赔近三万元。沈某于2012年1月在西安某超市购买了10盒“野猪肉”礼盒(单价298元),其食用后感觉产品有异味,经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沈某将超市诉至碑林法院,要求判决该超市退回其购货款2980元,并支付赔偿款29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提交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被告作为一家大型、专业的连锁超市,并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视为其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判决被告某超市向原告沈某退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29800元。
严厉处罚,使其恐惧于法律,不敢再做害人的勾当。{:7_375:}{:7_375:} 现在的超市假东西越来越多了,必须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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