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代理 发表于 2014-2-1 20:40:08

医院不得因费用拒绝抢救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快乐就好 发表于 2014-2-2 0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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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ahp 发表于 2014-2-2 09:49:42

社会还是进步了。{:7_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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