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东、西为邻,伙用一个山墙。原告以在前院续建新房砌墙受阻为由起诉西邻,请求排除妨碍。原告的依据是新砌之墙是现伙墙的延伸。被告认为现伙墙不准确,应以初始的伙墙为准引伸,或以各自的宅基证为准,并出示自己的宅基证,同时要求原告也提供宅基证。原告被动地出示了宅基证复印件,被告发现该复印件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同一批宅基地,别的户凡两间者宽度皆是2丈,惟原告两间却是2.1丈,尺寸存疑;第二,该复印件整张复印的颜色很淡,惟2.1丈的1字,颜色格外重,真实性存疑;第三,一个反常的现象:双方界畔争议仅12公分,若以宅基证为准,原告垂手可得33公分,显然对原告有利,可是原告不但不坚持依宅基证为准,相反却说现在的宅基证已作废…… 一个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出现了。 宅基证已作废?此话怎讲?原来地方政府十几年前曾有过“更换新的宅基证,旧证作废”的通知。文件是发了,可是并未实施——村民所持宅基证若真的作废了,就等于广大村民占用了多年的宅基地皆不合法。诚如是,问题就大了,极有可能引发一场大范围的行政官司或群访事件。 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西安中院法官崔志刚听完双方的答辩后又到现场查勘,认为所谓排除妨碍的实质问题是界畔的划定即宅基地的尺寸,应该从源头解决之。而农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是有行政权力的基层一级组织,掌握实际情况,最有发言权。于是改判由行政解决。一场沸沸扬扬的纠纷就这样很轻松地解决了——有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但无法欺骗民心。 诗曰:邻里起纠纷,公道在人心。法官忒睿智,四两拨千斤。 9 q8 V5 @( ~4 L! c
* ~- Z9 h: [( Z3 E7 [; l; e (一案一议:凡判决,都会有法律依据,即使是冤、假、错案,也不例外。那么,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愚以为不外乎两点,一是合法不合理——理者逻辑也;二是合法、合理不合情——情者民情也。 当个法官不是很难,但要当个好法官并不容易。). U* ~4 d0 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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