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 发表于 2013-12-22 19:53:51

法官知法违法致一案两判 内容不同惹双方不满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案经白水县人民法院纵目法庭开庭审理后,于今年10月15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主审法官王维涛发现判决书中出现错误,但其并未按照法定程序下发补正裁定,而是收回原判决书当场撕毁,并重新补发判决书,致一个案件有了两个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同。一案两判决2012年11月17日10时许,问某驾驶小客车与种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白水县北塬乡顺孝学校东侧南北路碰撞,致两车受损,种某受伤。肇事后问某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12月2日,白水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问某负责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种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2013年4月8日,种某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问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蒲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等4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白水县人民法院纵目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15日,白水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向种学友赔付108301元,被告人之一皇甫万孝向种某赔付56354.47元。“可是过了一个月,法官王维涛要求我交回原判决书,并当面撕毁,重新下发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中我应赔付的金额相差7000余元,案件鉴定费也不一样。”说着,皇甫万孝拿出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这是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17号”,时间均为2013年10月15日,页码均为7页,审判长为王维涛,案由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份判决书的原被告、案由均一致,但最后一页的赔偿标准却出现了差异。一份判决书显示人民财产保险赔付108301元,皇甫万孝赔付56354.47元,鉴定费1600元。而另一份判决书则显示人民财产保险赔付102241元,皇甫万孝赔付62414.47元,鉴定费2700元。被告: 哪份判决书有效12月17日下午,种某左腿戴着支具躺在床上,生活起居需要妻子段小云照顾。种某说,车祸导致他左腿多处骨折,无法行走。今年7月做完植骨术后一直戴着支具躺在床上。对于出现的两份判决书,段小云显得很着急,她说:“对我们而言,赔偿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仅鉴定费差了1100元。判决原本11月1号就可以生效,可因为法官审理案件出错,导致我们一直拿不到这笔赔偿款。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这笔赔偿款?我们还等着这笔钱看病呢。”同样,被告皇甫万孝对两份判决书也不满意。皇甫万孝质疑:“同一案件,出现两份判决书,我不知道到底该执行哪个?若过段时间,法官再给我发第三份、第四份判决书,我真不知道咋弄?我要求他们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主审法官违法就同一案件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主审此案的审判长王维涛称,系粗心、校对出错所致。王维涛说,案件审理结束后,他发现住院伙食补助费3030元,营养费3030元不应该在强险赔偿范围,应由皇甫万孝支付。发现错误后,他第一时间通知了所有当事人并说明情况,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他要求当事人交回厡判决书,并当面撕毁,重新发给他们一份判决书。王维涛坦承,发现错误之后,下发补正裁定是惟一合法的补救措施,之所以选择收回重新发放判决书,是因为征得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同意,且自认为实践中这样的办法可行。这样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发出的第二份判决书也没有经主管院长批准。就此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斌龙说,此事经县人大转批后院里才知道,并由监察科调查了解此事。初步调查,这份判决书是同一案号,同一时间,同一合议庭,但判决赔偿有出入,属一案两判。按照正常程序,若法官认为发出的第一份判决书有问题,应通过补正裁定的方式纠正判决书错误,王维涛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发出的第二份判决书没有经主管院长签字,这种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给当事人造成了影响。院里已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就其纪律处分待院里开会研究后再决定。目前,此案已经审判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原判,将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来源:渭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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