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级法院回应东大街杀人被告不负刑责:属精神分裂
1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东大街杀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38248元;对被告人田荣荣强制医疗。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今天(12月20日)下午,西安中院就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说明。为何要判处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案发后,西安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田荣荣刑拘,后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当年12月19日提起公诉。在审查案卷时,办案人员发现田荣荣的供述中提到以前三次被送往精神病院,辩护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和两份证言,证明田荣荣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西安中院即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并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田荣荣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田荣荣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实施杀人行为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责任能力。为慎重起见,西安中院又建议检察机关委托国家级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结论为田荣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两份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一致,即田荣荣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田荣荣不负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如何对被告人田荣荣进行强制医疗?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所谓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了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强制医疗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西安中院在开庭审理田荣荣故意杀人一案时,还就是否决定对田荣荣强制医疗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当庭均同意对田荣荣强制医疗。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田荣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其强制医疗。此案目前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判决生效后,西安中院将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将田荣荣送往法定的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附带民事赔偿38248元是如何计算出的?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调解数额不受此限制。因田荣荣本人靠拾荒为生,没有赔偿能力,办案人员专程到陕西省彬县田荣荣原籍调查,了解到田荣荣家仅有其父一人,且其父本身无生活来源,靠低保生活,也没有代为赔偿的能力。根据上述规定,经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因被害人陈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5000元,家属误工费11083元,共计38248元。为了安抚被害人陈某的父母因女儿被害所造成的痛苦,西安中院在一审宣判之前,已依法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刑事司法救助,并得到了肯定答复。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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