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0-3-16 20:02:38

非法转让土地被判犯罪之新闻案例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0-4-25 16:22 编辑

非法转让土地触犯刑律受罚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陆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未经镇平县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2.8万元的价格将本组南河上街的基本农田6.38亩转让给冀某、李某挖沙。双方口头约定,陆某负责做群众工作,并收取转让费2.8万元,其中1.8万余元分给本组群众。陆某从余款中获利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系共同犯罪,陆某犯罪后有悔过表现,积极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曹毅侯庆学人民法院报2009-02-12 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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