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一份违反程序的裁定书
户县法院一份违反程序的裁定书,一宗债务八年三次申请执行无结果。户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宗债务案的八年经过。原告、崔文财、惠安职工。被告、孙海英、女、安善坊村民。(其丈夫刘恒道因未在借条签名,故未列被告,但有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定义务。) 于2000年8月2日被告为公司生意周转,以借条形式借款。后经多次讨要无果。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具状起诉。审理结果: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 户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定于当年3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引发原告三次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次、2005年5月20日原告向户县法院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因执行未果,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户法执字第380号,执行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本案原告当事人并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法生效的434号调解书更没有撤销文书。被执行人不存在死亡,也不存在生活困难和丧失劳动力。大有名气的西安高雅工贸公司总经理就是孙海英。蕫事长刘恒道,而且2005年刘恒道任安善坊村主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不具备执行终结法定要件。户县人民法院明目张胆违法裁定。
第二次、于2008年8月1日原告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法官年迈退休,又执行未果。
第三次、于2013年7月29日原告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委托笔者为其代理人。执行法官每与被执行人谈话后,就高兴的向申请方答复三几天就给钱。就这样三几天,三几天,......。直到拾月中旬返馈 消息,这月底保证给钱。进入11月法官总结,该人 真没信誉,说话不祘数。本案被执行人真难住了户县人民 法院。
欠债十三年,法院执行八年未果。法律是一把锋利的宝剑,却在本案变成木头刀。针对客观事实,笔者诚恳希望户县人民法院公开解答两点:
一、户法执字第380号执行终结裁定书,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本案执行结束还需要多长时间?
发帖人:王建民
2013年11月12日
言之有理! {:7_368:} 法官不拿人家被执行人的钱怎么能这样呢! {:7_360:}有错就改就是好法院 看行动了 户县法院为什么难执行,肯定有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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