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输送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种不公平现象。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间的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假重组之名帮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现等,不一而足。这些不公平与利益输送的行为,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阻碍着市场的正常发展,应该坚决杜绝!
“利益输送”是Johnson, La Aorta,Lopde Sham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目前,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Tunneling)又称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以“掏空”一词形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安排,很可能是捷克共和国最早使用的(捷克语:tunelování tunelář,形容“诈财之人”),在1990年代,数家大型的、私有化后的银行和工厂意外破产。后续的研究逐渐发现了这些公司管理层蓄意将公司财富和房地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或者离岸公司中。随后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掏空一词成为此类犯罪活动的代号,随后这一用法出现在英文的专业文献当中,并在20世纪最后十年的亚洲经济危机中,被相关文学报道广泛使用。
研究掏空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来自后私有化时代的中欧地区,彼时从高现金流的公司将资金和财产转移至公司管理层拥有的私人公司的掏空事件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是由原公司担保申请或直接提供毫无还款可能的贷款;将原公司的服务外包给目标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给目标公司。这种欺诈行为盛行的主要原因,与当时各国对利益冲突的的法律保护异常薄弱,公司管理层无需对公司破产承担法律责任,金融监管的缺失有关。
一个更加典型的案例发生在捷克共和国比尔森的汽车制造业公司斯柯达内部。2001年,公司因掏空欺诈、战略管理的失败而破产,并进行了破产重组。在重组过程中,Appian公司在2003年以350亿捷克克朗的价格买下了原斯柯达49%的股份。2010年9月,一组由现任和原任斯柯达、Appian公司经历的人出现并宣布将以一个未披露的价格完成对Appian的收购。捷克媒体猜测所谓的收购可能只是一种形式,因为Appian可能早就在这些原任管理层人士的控制之下,并通过Appian作为壳公司获得对斯柯达的最终控制权。早在2003年斯柯达的一位公司经理在受审时便坦言“这样的行为在当时十分常见。”
掏空是金融术语中向公司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一个通俗说法。它通常指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以一个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而做出此类决策的股东和管理层往往和另一家公司存在利益关联,甚至完全控制着另一家公司,使他们能够从这项交易中获利。掏空的特点在于它不同于盗窃公司资产那样直接将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某个私人账户,参与掏空行动的人通常会使各项安排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因此掏空对公司的影响更加隐蔽。
虽然掏空是不道德的交易安排已是一项共识,但对掏空行为的处罚在各国有着很大不同。一些国家会对此类行为的参与者课以刑事制裁,而其它国家则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或者没有任何制裁措施。
有关“基金公司利用公募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成为市场焦点,这种焦点集中在第一批参加了社保理事会考核的六家基金公司身上,此六家基金公司分别是南方、博时、嘉实、鹏华、华夏和长盛。
根据本报了解,目前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的调查已经结束。知情人士表示,某些基金公司利用以封闭式基金为主的公募基金,向其所管理的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的确存在,监管部门正在评估调查结果,并研究对这些基金违规的处罚意见。
基金的这种利益输送是通过一种被称为“低买高卖”的交易行为来实现的,这种交易行为通常在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当部分基金公司在买入股票时,其管理社保专户可能会先于其他基金优先低成本介入,而卖出股票之时,社保专户会先于其他基金高价格卖出股票。
虽然没有明显的交易数据证明同一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事实,但在以社保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进入市场之后,基金公司的确在人员配置、制度安排上存在一些偏私,这种偏私导致基金公司事实上存在“类利益输送”问题。
一些研究机构认为,在基金公司内部,即使不存在明显利益输送行为,由于督察体系不完备和制度设计缺陷,基金公司至少存在利益输送的漏洞,这种说法得到一些基金公司高层的认可。
“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中国的交易制度安排上,”南方一家公司负责社保的基金经理说,“在国外,基金公司都是统一下单的,然后公司根据资产配置的要求平均分配给每个账户,而中国的交易制度都在通过账户下单,所以交易员在不同账户之间分配买单时可能有所偏私,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基金公司要求某些账户先买另外一些账户后买的情况。”
现在基金公司交易制度大体如此安排:基金经理下单给交易室的中央交易员,由中央交易员分配给其他交易员,中央交易员有部分权限决定下单顺序。
“但在中国,交易员的权限有限,因为不管什么样的交易指令,在交易员看来都是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顺序来下单的。”一些交易员表示。所以,一些负责社保组合的基金经理认为,“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真要在不同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这种合谋一定是公司层面的,对于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经理来说,排名的压力、业绩跟收入挂钩导致违规行为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种“绩效调控”现象在2005年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扩张期时期最为明显,部分基金公司利用旗下其他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输送利益,当时一些基金经理介绍,“一些基金公司旗下的其他基金将一些债券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本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部分提升货币市场基金的业绩。”
一家官方媒体对证监会调查基金公司的社保专户进行报道。据悉,调查主要内容为一些基金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公募基金向所管理的社保进行利益输送。
这种利益输送通过被称为“低买高卖”交易行为来实现,通常在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在买入股票时,管理社保专户先于其他基金优先低成本介入,而卖出股票时,社保专户会先于其它高价格卖出。
通过这样操作,部分基金公司利用旗下公募基金向社保专户输送了利益,这让社保专户的回报率有了保证,但公募基金表现平平甚至亏损较大。
“公开的黑市”
资本市场上很多隐性的事情,普通投资者始终是无法探其真相的。
基金与券商,就像资本市场上的左手与右手。当一只手被污染的时候,另一只手很难洁身自好。
上述业内人士说,高位接盘的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基金公司、券商(或者是他们的股东或关联公司),第二种是“黑庄”,第三种是私募资金。无论是哪一类接盘券商的出货,都会有私下交易,这是市场里“公开的黑市”,很多业内人士尤其是高管层都很清楚。
这位业内人士说,某些基金公司私设小金库,一是违规私自委托理财,二是利用资金体外循环自己盈利,但基金净值不会增加。帮助一些庄家接盘从中收取的好处费。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高位托盘。该人士认为,主要是为券商托盘的现象比较多。因为现在很多基金公司的大股东都为券商,而券商也有自己的自营股票,由于现在券商的资金面紧张,不能将自营股票很好运营起来,因此一般就会让其所有的基金公司资金帮助它托盘。“这种情况虽然很多,但要真的认定基金公司在为券商高位托盘却很难。”该人士说道。现在证监会调研基金公司做股票时,很强调基金公司的投资程序。所谓投资程序就是,基金公司在投资一个股票前必须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通过,必需要有投资报告和决策报告。“很多基金公司高位接盘时,也都走好了这些正规程序。在调查中,基金公司完全可以以我看好该股票2年后的行情为理由,认为没有高位接盘。”该人士说道,“因此,要对高位接盘这一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要立案的难度非常大。”
至于第三种情况即利益输送,该基金业内人认为,这种情况现在非常普遍,在基金销售中,基金公司拨给销售部门的销售预算经费达到上千万元,只要一不把握好这个“度”的话就会马上出问题。现在基金产品的同质性很强,这导致了基金在销售中的竞争很厉害。而这种利益输送的情况发生得最多的主要是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保险公司中。“我认为一般在购买基金份额的资金达到千万元以上资金的企业发生利益输送的情况很多。并且这些大型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闲置资金一般都应该达到几十亿元,因此这些企业投资负责人那个几千万元投资基金的风险也比较低,收受利益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该人士透露道。
迅猛发展的国内基金业面临的问题和困境还不止这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总经理近日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更透露出行业内的“四大怪状”。
在他看来,证监会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却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如果再无人挺身而出,痛斥基金行业内部的一些‘公开秘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将岌岌可危”。
委托理财还是“监守自盗”?
基金公司通常按照管理的资产规模收取管理费,规模越大,管理费越多。如何在新基金发行时尽可能地扩大规模,是每家基金公司营销的重点。2003年,基金发行的代销渠道主要是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在2004年被打破,券商渐渐成为各家基金公司新开拓的代销生力军。
一家券商销售1亿元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大致100万元左右。但券商对销售开放式基金的兴趣,并不仅仅在手续费上。
记者在对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采访时了解到,券商承诺基金公司销售量的前提是基金公司向券商做出交易量承诺。有些基金公司承诺给券商10倍左右的交易量,即券商销售1亿元开放式基金,基金公司在一年时间内要给券商做出10亿元交易量,对应的券商佣金收入为200万元左右。
有些情形下,基金公司甚至不惜与券商约定15倍、20倍乃至更高的交易量承诺。
《财经时报》在一份券商内部报告上看到,通过销售基金带来的基金分仓佣金收入,相当于新建十几个营业部一年的利润。
基金公司给予券商的这些销售和分仓交易费用,无不包含着基金持有者的利益。这位基金经理坦言,一只基金因为要给券商做出一定的交易量,不得不违背冠冕堂皇的“投资理念”,频繁调动资金,并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基金持有人。
由于这样的交易,原本属于基金持有人的部分权益,通过基金管理者悄无声息地转移到了券商口袋。
种种迹象让人怀疑,基金投资究竟是“价值投资”,还是类似以前券商的“庄家做股”?
一位基金公司总经理指出,对于多数基金而言,波段操作仍是目前基金获利的主要手段。有些基金在市场上不外乎炒一个“概念”扔一个“概念”,再去创造下一个炒作“概念”。
他同时还向记者透露,有一些一直能维持高净值的基金,其中也大有奥妙。一些基金公司为了树立自己所谓的业绩“标杆”,要么通过旗下几只基金一起为某只基金“抬轿子”。
基金分红能为投资人带来即得收益,也使投资人能够将收益进行适当再分配,确保较为稳健的收益性。但是,国内一些基金公司为了卖出更多的新基金份额,宣称自己基金的分红次数如何多、收益如何高。
分析市场不难发现,这些“分红”大部分具有“虚胖”嫌疑,或是分红少次数多,或是在发行新基金时对公司旗下的老基金进行分红。这些收益无非是基金持有者本来就该得到的利润,但却被冠以各种名号。
在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看来,基金分红不仅误导投资人以分红次数多少来衡量基金好坏,也使得基金公司为了保持分红需要的现金,在投资中不敢进行较为充足而长期的投资,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而牺牲长期的收益,同时也使得投资人不能获取更长时间复利收益,即所谓“利滚利”。
基金公司作假,基金经理私下和上市公司或庄家配合,帮助他们锁仓等行为同样在台湾发生过,人们渐渐地失去了对基金公司的信赖,造成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基金公司很难发行新基金;当基金公司知道“玩笑开不得”的时候再想调整为时已晚
“利益输送的违规成本很大。首先,交易所、公司内部有详细交易资料单据,根本无法隐藏、逃避监管。第二,如果有违规,在交易流程中涉及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分管副总、监察稽核部等,整个公司层面所有人都会受到牵连,承担法律风险。”殷克胜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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