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0-3-14 11:19:11

不协助邻居修管道被判赔偿之新闻案例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0-4-25 16:20 编辑

管道堵塞需邻居配合维修遭拒后起诉索赔被判胜诉作者: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徐德利发布时间:2008-10-17


  本报讯一户居民的家里管道堵塞导致漏水,需要破开邻居家的地面才能维修,可邻居拒绝配合,这户居民只好搬走,另外租房居住。后经多方努力修好管道后,这户居民认为邻居应对其因搬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于是将邻居和房产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邻居给付原告租房费、搬家费、电话空调移机费等共计5800余元。     
   2007年3月,祝某家卫生间的下水道出现了严重的漏水现象,于是找到房产公司要求维修。由于施工需要破开一楼住户王某家的地面,而王某拒绝配合,导致维修无法进行,造成祝某的房屋无法居住。无奈之下,祝某于当年5月从住房里搬出,在外面租房居住。有家不能回的祝某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租房费、电话空调移机费、搬家费、有线电视费、供热费、厕所装修费、律师咨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房产公司表示,原告所述下水管道堵塞的情况属实,但是因被告王某拒绝配合才使维修无法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房产公司曾起诉王某排除妨碍配合维修,法院判决王某要配合房产公司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今年2月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修复了下水管道。以上事实说明,房产公司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没有出庭答辩。诉讼中,祝某撤回了对房产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是相邻关系,祝某家中的下水管道堵塞与住在该楼楼内的居民使用下水管道不当有直接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王某有义务协助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但王某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堵塞的管道长期无法修复,祝某也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一损失应当由王某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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