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9 06: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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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0 09: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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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2 1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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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3 15: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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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少
发表于 2013-5-14 09:12:52
额 竟有这等事!!!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4 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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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5 0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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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6 0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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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
发表于 2013-5-18 09:15:51
这事难办呀,你说东西丢了,又是一个小东西,值不了几个钱的,想在电视上做个广告吧不值得,不找不要了吧门又进不了呀。对个百姓来说,你说应该咋办。只是这警察叔叔的身份害了这个无奈的警察叔叔了。过去有纸喇叭,随便可以通知一下,现在不行了,啥事都要钱呀。所以我的建议是:县委和县政府应该分别再设一个拾物认领办公室,一个是党员干部失物认领办公室,一个是非党员干部。这样大家就丢了东西都不帖野广告了。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21 1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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