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9 06:27:06	
			
		{:7_367:}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0 09:04:54	
			
		{:7_367:}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2 10:13:47	
			
		{:7_367:}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3 15:13:04	
			
		{:7_395:}				
					╮花少
				发表于 2013-5-14 09:12:52	
			
		额   竟有这等事!!!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4 10:01:45	
			
		{:7_395:}{:7_395:}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5 08:52:32	
			
		{:7_367:}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16 01:12:36	
			
		{:7_395:}				
					钉子户
				发表于 2013-5-18 09:15:51	
			
		      这事难办呀,你说东西丢了,又是一个小东西,值不了几个钱的,想在电视上做个广告吧不值得,不找不要了吧门又进不了呀。对个百姓来说,你说应该咋办。只是这警察叔叔的身份害了这个无奈的警察叔叔了。过去有纸喇叭,随便可以通知一下,现在不行了,啥事都要钱呀。所以我的建议是:县委和县政府应该分别再设一个拾物认领办公室,一个是党员干部失物认领办公室,一个是非党员干部。这样大家就丢了东西都不帖野广告了。				
					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3-5-21 1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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