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观点之------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没有区别):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会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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