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外打工期间,丈夫用公告的欺骗手段离婚另娶(三秦都市报在2012年4月15 日以《女子出外打工丈夫再娶妻……》进行了报导)。
且不说缺席判决书上足以说明存在猫腻的矛盾情节,只说依照判决,我提出了对三间二层共计6间(值20万元左右)的共同房产进行分割——我诉的是居住权,没想到一审却判给我2万元。
我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法官当庭说给我分2间,我在争取3间,可是判决却是给我判2.5万元,该法官苦笑着说“户县法院的梁庭长不同意……”
我寄希望于陕西省高院。听证中,一开始,法官完全持与我们相反的论点,但两个小时下来,法官态度完全变了,说“那就上审委会吧”——这已经很说明问题了。可是,仅过了4天(其中还包括周末两天),裁定(驳回)却发下来了。上审委会这么快?究竟上没上审委会?这么着急发裁定什么意思?十分严肃的法律在这儿似乎成了儿戏。
这些问题,我及时向陕西省高院领导反映了,没有消息。+ C% \5 i7 H4 Q" I$ { u
(听证过程后附)/ l# g* B! I3 m$ `! V+ ]0 E) N I
致省高院审委会
各位领导:
我是再审申请人仝香荣。今天,我被传到高院听证。近两个小时的听证,赵法官最后以极不情愿的口味说“那就上审委会吧”——上审委会,我喜忧参半,喜的是赵法官认为我有道理;忧的是赵法官自称懂得农村“规矩”(实则相反),若如是向审委会汇报,岂不误导?因此向各位领导作此书面汇报。
我的丈夫公告与我判离,我俩婚后建三间二层砖混楼(建造费6万,现约值20万)。我依照该判决申请分割财产,一审判给我2万元,二审改判给我2.5万元。我皆不服,理由很简单:我到那儿去住?我们婚后生一女,三口之家,女儿由我养,给我判2.5万合逻辑吗?还有,我就是打算盖房,该给什么地方盖?
赵法官说:“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人,所以你得搬出。”
我的代理人靳说:“北京的四合院,一个院子8户都有。”
赵:“农村和城市不一样。农村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我来自农村,我熟悉农村的规定,农村的庄基,多长、多宽是有固定标准的。”
靳:“不是你说的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事实是有住一户的,有两户的,还有三户、四户的,要不信,咱俩一块去调查;至于审批庄基的尺寸,要参考几代人和居住人数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赵:“……农村的新庄基是用老庄基置换的。”
靳:“在农村,庄基地归集体所有,原庄基不够用了,可以逐级申请新庄基,划了新庄基,原庄基自然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根本不存在置换。你说你熟悉农村的规定,我现在可以断定,你根本不懂农村。”
赵法官问我:“你说你在外打工每年最少回来一次,为什么不在家里住(意思是说我2003年就知道离婚的事)?”我很酸心……
靳:“干脆我来回答。她打工归来见到家里有另一个女人,自然不想回去,尽管不高兴,但她能理解,因为自己与他人也有同居。于是便住在相距仅一里多路的娘家。她压根儿没往丈夫再婚上想,因为自己并没有离婚。说起离婚,其实她本身是愿意的,她丈夫起诉离婚,她应诉到庭了,丈夫却撤诉了,她离开仅三个月,却公告判离了,分明是圈套么!直到2010年6月8日在法院领到公告判离的判决书后才知道自己早就被判离了。”
赵:“现在结婚没有?”
靳:“没有啊。看她伤心的样子。户口也被非法销掉了,还好,公安局已经给补办了,确切说是恢复了,因为不该销。”
赵:“你外出打工,为什么不给家寄钱?不养活家?”
靳:“仝香荣在食品厂打杂工,收入很低,加之才过了大约两年,女儿流落街头,女儿的姑姑打电话叫她回来,从此她就养活着女儿,供女儿上学,究竟谁该养活谁?”
其实,我还有委屈未倒出:赵法官说我不养家。我们一家三口,我和女儿的4亩多承包地还在家里,我所借的用于建房的几千元债务还是我偿还的。
回到本案主题,我问:“我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却判给我2.5万,我给那住?再说,房子也不评估……”
赵:“有规定,农村的房子不评估。”
我:“那一审梁庭长要求我交1万元评估费干啥?”
靳:“一审冯法官也同样谈过,她(仝香荣)表示一是交不起这么多钱;二是我要求分房子(这母女俩不能没有房子住啊!),无须评估,也不要求评估。这是有笔录的。”
赵法官无言以对,只好说“那就上审委会吧!”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住房是以户口为准的,我家户口簿上就没有第三人的名字,真正的第三人已经去世,凭什么认可这个所谓的第三人?赵法官说是继承。既然如此,判决书上也应载明,总不能葫芦僧判糊涂案吧!
此致
再审申请人:仝香荣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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