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代理 发表于 2012-11-5 20:19:54

每年过劳死人数达到60万 “过劳者”如何保障休息权

据最新的一项“2012关爱职场白领、关注白领健康调查”显示,2/3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处于亚健康状态,危害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中,工作压力、环境污染和缺乏锻炼位列前三位。

这项调查由媒体和知名企业共同进行,选择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长沙和沈阳7个代表性的城市,调查的对象是20岁到60岁之间、中等学历以上、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办公室白领,成功完成的样本量是1000人。

当压力不断增加,相当一部分人所感觉到的焦虑,就从一种普遍的情绪体验,变成精神障碍疾病。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日本,过度疲劳曾造成大量中青年人猝死,如今,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人,越来越多的都市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
                                                      
“过劳死”未纳入职业病范畴

“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过劳死”进行明确界定,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对“过劳死”做出如下解释: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致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必要的休息从而严重影响其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

“过劳死”至少包括三个要件:1、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强制劳动者劳动,任意加班加点或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2、过劳的事实,即劳动者存在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形;3、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和处理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比较而言,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面立法已初具规模,职业病目录共计10大类110余种,然而“过劳死”却不在其中。

究其原因,其一,“过劳死”与职业病性质不同。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由此可见职业病须符合两个因素:一是在从事职业活动前劳动者本身是健康的;二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发某种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等等,而“过劳死”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职业性质,劳动者也未必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的因素。

其二,分析“过劳死”的构成要件,如果说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过劳的事实,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事实查明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查清和认定,那么劳动者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成为立法和司法上的难点。“过劳死”在死亡原因上具有复杂性,鉴于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而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以目前的医学知识,将“过劳死”在经验法则上加以定型化,列入职业病种类表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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