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储户被盗21万元 第三次开庭获得全赔
银行卡如何保障安全,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今年上半年,佛山禅城区法院宣判了一宗银行卡被盗的案件,整个案件以受害人依法获得全赔终结。
该案曾经的主审法官认为,市民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市民的身份就由就失去对所存金钱之物的支配权,转变成对银行享有债权,由此判决银行全赔。
银行卡被盗21万
第三次开庭获得全赔
2010年10月12日,住在佛山禅城区的陆先生在佛山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往卡内存进279824.23元。办卡第二天晚上21时30分左右,原告陆先生在被告(该银行)柜员机取款2000元。然而令陆先生万般不解的是,就在取钱后的第二天11时30分左右,银行通知原告银行卡账号内只剩余额43917.23元。随后陆先生向警方报案,经查实,陆先生的银行卡先后被提取现金17笔共138000元,手续费27元,消费两笔共77880元,总计215907元。
陆先生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便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对他而言,有随时兑换存款和利息的权力,而银行也理应负起相应的义务。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陆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希望银行方面归还其损失的全部财产,同时支付相应存款利息。该案一开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由于案情复杂,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在2011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1年4月18日中止审理。辗转一年多时间,后于2012年4月28日恢复审理并进行了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以受害人获得全赔终结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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