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
发表于 2010-8-3 13:25:13
回复 16# 我带刺
你和楼主一样法制意识咋就这么淡薄呢!你咋不好好看看法律呢!认真学习就不会出这低级错误了。
(注释:中间的叹号没有用错,是应该用叹号。)
老玩童
发表于 2010-8-3 17:42:44
继续关注着、、、、、、、、、:Q、
aggh
发表于 2010-8-3 18:43:06
本帖最后由 aggh 于 2010-8-3 18:44 编辑
做好事的标准:要懂专业财务、要懂法律、要懂政府关系否则没法跑民政办,没法拿上村委开的证明。没法找企业局或找效益好的单位、没法上人民网发贴。。。。。。哦!发了也会删的。。。。。。哈哈!
画乡一夫
发表于 2010-8-3 19:24:55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个人别呈能
雨来
发表于 2010-8-4 10:15:32
看了帖子,这些读书人,不管老的少的,就和那“沙蒙”的说话方式、知识层次、法制意识等各个方面确实形成了泾渭分明。
人和人咋就差这么些呢!
冰雪之巅
发表于 2010-8-4 13:12:34
回复 23# aggh
人常说,一瓶子不响,半瓶子咣当。看来是真的。半瓶子醋其实没关系,但是可以保持缄默,也是比较理智的上上选。你以为谁都可以搞募捐呢?你说谁怎样就怎样了呢?证据呢?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激将法在这里半分钱价值都没有的,不要浪费心思了。可以把心思用在怎样将事情澄清并落实上。谢谢!
渭水渔人
发表于 2010-8-4 23:30:43
回复 26# 冰雪之巅
应该向【冰雪之巅 】说的那样,尽快的澄清事实,以便解决问题,这才是最主要的。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8-5 11:18:58
建议各位,以后捐款救助事宜,向本网站管理联系后,提供真实病情,病历,取得认证后,由本网站管理倡议,以书面形式发贴,才能让捐赠走上正轨,和走向和谐!救助病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自愿捐赠,是非曲直,各自承担!
快乐佳佳
发表于 2010-8-7 13:53:02
建议各位,以后捐款救助事宜,向本网站管理联系后,提供真实病情,病历,取得认证后,由本网站管理倡议,以 ...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8-5 11:18 http://bbs.huxianwang.com/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说得好。:victory:
楼主的心意是好的,但是这份做法有欠妥,不知道内情的我们猛的看到这篇帖子时,第一感觉就像手机上时常收到的那些短信一样,不可置信。你的心意是值得夸奖的,但是需要材料证据证明你所说非假。
另外,我们如何知道所捐的善款如实是被送到病人手中,这也是问题啊。
大禹乡友
发表于 2010-9-17 13:45:32
回复 25# 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