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 发表于 2010-8-3 13:25:13

回复 16# 我带刺


    你和楼主一样法制意识咋就这么淡薄呢!你咋不好好看看法律呢!认真学习就不会出这低级错误了。
       (注释:中间的叹号没有用错,是应该用叹号。)

老玩童 发表于 2010-8-3 17:42:44

继续关注着、、、、、、、、、:Q、

aggh 发表于 2010-8-3 18:43:06

本帖最后由 aggh 于 2010-8-3 18:44 编辑

做好事的标准:要懂专业财务、要懂法律、要懂政府关系否则没法跑民政办,没法拿上村委开的证明。没法找企业局或找效益好的单位、没法上人民网发贴。。。。。。哦!发了也会删的。。。。。。哈哈!

画乡一夫 发表于 2010-8-3 19:24:55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个人别呈能

雨来 发表于 2010-8-4 10:15:32

看了帖子,这些读书人,不管老的少的,就和那“沙蒙”的说话方式、知识层次、法制意识等各个方面确实形成了泾渭分明。
人和人咋就差这么些呢!

冰雪之巅 发表于 2010-8-4 13:12:34

回复 23# aggh
人常说,一瓶子不响,半瓶子咣当。看来是真的。半瓶子醋其实没关系,但是可以保持缄默,也是比较理智的上上选。你以为谁都可以搞募捐呢?你说谁怎样就怎样了呢?证据呢?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激将法在这里半分钱价值都没有的,不要浪费心思了。可以把心思用在怎样将事情澄清并落实上。谢谢!

渭水渔人 发表于 2010-8-4 23:30:43

回复 26# 冰雪之巅


    应该向【冰雪之巅 】说的那样,尽快的澄清事实,以便解决问题,这才是最主要的。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8-5 11:18:58

建议各位,以后捐款救助事宜,向本网站管理联系后,提供真实病情,病历,取得认证后,由本网站管理倡议,以书面形式发贴,才能让捐赠走上正轨,和走向和谐!救助病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自愿捐赠,是非曲直,各自承担!

快乐佳佳 发表于 2010-8-7 13:53:02

建议各位,以后捐款救助事宜,向本网站管理联系后,提供真实病情,病历,取得认证后,由本网站管理倡议,以 ...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8-5 11:18 http://bbs.huxianwang.com/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说得好。:victory:

      楼主的心意是好的,但是这份做法有欠妥,不知道内情的我们猛的看到这篇帖子时,第一感觉就像手机上时常收到的那些短信一样,不可置信。你的心意是值得夸奖的,但是需要材料证据证明你所说非假。
   另外,我们如何知道所捐的善款如实是被送到病人手中,这也是问题啊。

大禹乡友 发表于 2010-9-17 13:45:32

回复 25# 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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