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蝴蝶 发表于 2010-7-30 17:30:32

员工无证驾驶死亡 遗属也应享受抚恤

  23岁的邢某为寿光市某公司员工,未婚。 2010年5月12日晚上,邢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外出,由于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致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邢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父母要求公司支付遗属补助,公司则认为,邢某违法驾驶,致使自己身亡,本人应承担责任,其父母不属于非因工死亡供养遗属条件,公司支付相应待遇没有依据。邢某父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员工非因工死亡,遗属享受相应抚恤,这是其法定权益。《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保险条例》的第14条乙款、《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也规定,员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应享受抚恤待遇。邢某无证驾驶的行为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规定,但无证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理应是相关的行政处罚,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定是犯罪行为,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将无证驾驶这种违法行为排除在非因工死亡的救济之外。因此,确认邢某为非因工死亡符合法理规定。经多次调解,该公司最终支付给邢某父母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6万余元。(董军)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琛琛 发表于 2010-7-30 1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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