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求佛保佑考大学炸伤眼 旅游公司赔偿3万
大年初一到景区求拜佛保佑考大学,不料被被炮竹炸到右眼。7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0197.17元。据悉,09年1月26日(大年初一)上午,河南省罗山县某高中学生黄某在被告旅游景区的寺庙里烧香拜佛,被飞来的爆竹炸伤右眼。黄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眼爆炸伤,经司法鉴定其右眼爆炸伤后致右眼盲目属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曾向县旅游局借款20000元用于治疗,开庭前黄某与寺庙单独达成赔偿协议,该寺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县旅游局和该旅游公司赔偿其余下损失。另查明,当天该景区按往年惯例在春节期间免费对外开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该旅游公司虽未出售门票,但是免费对外开放属于回馈、吸引游客的一种经营活动,该旅游公司虽是对外免费开放景区,但不能免除被告旅游公司和寺庙在此期间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旅游公司为保障游客安全虽制定有禁止在景区各景点燃放鞭炮的惯例措施,但在原告受伤时,旅游公司和寺庙均未管理到位。因为该县旅游局不是旅游经营单位,其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旅游公司和寺庙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为开庭前原告与寺庙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网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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