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 发表于 2012-2-11 10:19:56

女子出租自己陪过情人节 拥抱接吻明码标价

本帖最后由 杨树 于 2012-2-11 10:20 编辑

    “情人节出租,陪逛街15元/小时,陪吃饭8元/小时……”在咸阳工作的25岁女子小徐发出网帖要在情人节出租自己陪人过节。与玫瑰花、巧克力这些浪漫消费相比,这种另类的情人节消费信息显得有些扎眼,跟帖火爆,当然,提出消费意向的占多数。事件女生情人节出租自己

   “情人节出租!!!陪逛街:15元/小时(鞋底要报销),陪吃饭:8元/小时(雇主请客制),陪看电影:10元/小时,3场以上8折优惠(禁止看色情片);陪聚会:15元/次,拉手:10元/次,拥抱:20元/次,接吻:30元/次(牙缝不能有菜叶)。”

   昨日咸阳一女生在博客发帖,并留下QQ,注明如在一天接触中能擦出火花者,免收一切费用。

   小徐,25岁,现在咸阳某公司当文员。记者通过QQ与她联系,问及出租自己的目的,她说:“因为我想好好过一个情人节,让我从心里开心。今年回家过年,大部分同龄人都结婚或者有对象了,一起聊天时讨论的都是去年情人节怎么过的,今年情人节怎么过之类的话题。”小徐说,她一向喜欢安静,可4月底就要辞职回老家广西了,突然发现自己对咸阳有太多的不舍,也许以后不会有机会回来了,“回到老家相亲、结婚,按照我们的风俗,村里结了婚的女人就只能待在家里,我就不会再有情人节了。”眼看节日将近,她不想一个人孤独的度过,所以才会在博客发出此帖,希望找到一个合适的单身男士,陪自己过一个浪漫的情人节。

    小徐说,“钱,我并不在乎,收钱只是为了避免一些不雅人士,重要的是随缘。”小徐说,当天会在联系人里随机抽取一位,这也是她所说的跟随“天缘”。

    消息一出已经有不少人联系她,对于情人节当天的安排,小徐说,一起在咸阳湖转转就好,晚上11点前返回家中,如果谈得来觉得有缘分,便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情人节前,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照片、电话都不会透露给联系人,“保留新鲜感吧,也保证隐私。”“你不怕有什么负面影响?”“反正单身一个,谁又能说什么,大不了直接回家。”小徐说。现象观点类似出租信息满天飞

    其实,在网络上,像小徐这样,有关情人节出租信息铺天盖地,而且多是明码标价,“法式舌吻:10元/次,100元全天”、“跟前男友炫耀,100元/次(比较危险,工伤另算)”、“见家长谈话,50/小时(压力比较大,出现意外概不负责)”、“陪游泳:20元/小时,3小时以上8折优惠(雇主不会游泳的加收100元防溺水费)”。在众多租赁信息中,“陪过夜:价格面议,适当情况可倒贴”,此类信息无疑为一夜情等提供了契机。“给每一位雇主一个情人节的浪漫惊喜”、“先检查质量验货”无疑成了男轻女推销自己的有力口号。在一些租赁信息中,有的还提出需签署《情人节男友/女友租赁合同》,注明义务和责任。“同学、朋友在场时,甲方可对乙方做出牵手等亲昵动作,但双方独处时,必须保持50厘米以上距离,否则一方可视另一方为居心不良,图谋不轨……”记者还在不少网站上发现了各种各样的“租情人合同”,而且这些合同竟然也获得了许多网友的赞同。

多数市民认为“不靠谱”

    70后的齐先生觉得无法接受,现在的年轻群体,独居外地,精神空虚,但情感释放应该有一个好的方式。任何事涉及到钱,就成为一种交易,存在各种不可控因素,复杂人群会有可趁之机。还有,拜金观念作祟,把人定价来买卖,说明他们挣钱已经有出卖自己的想法,利用各种方式途径挣钱;可能诱发卖淫、一夜情等情况发生。市民恒先生认为,这样一种现象是需求的衍生品,满足的是网络时代年轻人的胃口,也是情感观念的风向标。热闹一下无可厚非,要把握好度和底线。既然不是为了钱,就是满足自身的虚荣心,80后的王先生说,如今情人节身边有情人才算正常,好像这天单着出来就没脸见人一样。这是一种不正常的交往渠道,危害性因他们的需求而异吧。上班族雯女士觉得很不靠谱,这种东西还是慎重较好,就算是找到会当真。我觉得稍微理智的人都不会选择网上发布出租信息,两个字:离谱。秦先生表示,想法独特,但有炒作自己的嫌疑,并且不安全。牵一次手,才十块,那要是一直牵着呢,怎么算?觉得发布信息的孩子都伤不起。这类租赁不具法律效力

    西安米兰心理专家张桂茹表示,从心理学来讲,有些男孩、女孩感觉孤独寂寞。为了面子,不排除有些人为了其他需求,而采取情人节出租自己的方式。现代的上班族工作压力较大,在单位认识异性的机会较少,借此机会结识朋友,缓解工作压力。有些人处于情感空窗期,租情人以排解寂寞,或者给朋友、家人交代。很多青年盲从追逐时尚,可能存在不良目的人群,最容易导致的后果就是“色情服务”,这与情人节本来的意义完全相悖,因为彼此不了解,而被骗财骗色的可能性较大,提醒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表示,首先,以接吻、拥抱、陪逛街、陪见父母等恋人间的行为作为租赁内容,以金钱为代价,这样的民事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包含的民事行为只能是靠自我意识来约束,甚至都可能不具有道德约束力,因为有些行为本身就是非道德的。其次,在此性质上,不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存在着权利无保障,承诺不兑现的风险,甚或还会有人身及财产遭受巨大侵害的可能,往往防不胜防,实在得不偿失。来源:今日咸阳

之乎者也 发表于 2012-2-11 11:12:44

好事好事{:8_422:}

老玩童 发表于 2012-2-11 16:00:48

不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存在着权利无保障,承诺不兑现的风险{:8_423:}{:8_423:}{:8_423:}

曹户儒 发表于 2012-2-11 17:21:51

出租车,出租厂房。出租建房机具。出租自己,真新鲜!如此出租,等于出租人格,甚至于什么都出租!假设一天把自己出租给好几个客户,那么接吻是否该排队?如果拉手乱了套,那岂不是要将此女五马分尸?如果接吻乱了套,岂不是乱咬?哈哈!

猎人 发表于 2012-2-12 01:38:47

{:soso_e127:}

落雪 发表于 2012-2-12 08:52:57

{:8_414:}

快乐佳佳 发表于 2012-2-12 13:39:15

丢人{:8_425:}

野菜 发表于 2012-2-13 10:07:20

{:8_422:}{:8_419:}

乡下人 发表于 2012-2-13 18:26:53

{:soso__11801302673591859190_3:}

nishangyuyi 发表于 2012-2-13 18:35:17

林子大了啥鸟都有{:8_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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