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蝴蝶 发表于 2010-6-19 18:01:40

只为彩礼致人轻伤 自首赔偿获处缓刑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6-19 18:03 编辑

   近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因彩礼故意伤害他人,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叔孙某(已判刑)在孙某的鸡笼加工厂内干活,受害人马某前来索要退婚财物,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被告人孙某某一拳打在受害人马某的脸上,后又用脚跺受害人马某,造成受害人马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受害人马某此次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潜逃,后于2009年9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与受害人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马某的谅解。受害人马某向法庭申请撤诉,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受害人马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得到了受害人马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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