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耕地车翻人亡谁担责
时年41岁的吴某系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农民。具有经营头脑的吴某见旋耕机在农村有用武之地,且收入可观,遂投资购买了一台,虽然没有旋耕机驾驶资格,但吴某还是亲自驾着旋耕机为他人干活。2009年6月2日上午,本村的曾某、褚某像往年一样请吴某用他的旋耕机耕地。吴某于是来到指定的地点旋耕作业。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吴某在驾车旋耕土地,因发生意外,本人连同旋耕机翻倒田边。待附近村民发现后,吴某已被压住的旋耕机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经村委会出面调解,曾某、褚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褚某支付安葬费2万元。
处理完吴某的后事不久,吴某的亲属思前想后认为吴某是给曾某、褚某耕地而死亡的,曾某、褚某应该承担更多赔偿责任。遂将曾某、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吴某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褚某请吴某耕地,并支付报酬,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吴某在作业中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死亡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事故中双方均无过错,曾某、褚某作为受益人,应给死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鉴于曾某、褚某已补偿2万元,判决曾某、褚某再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对此结论,死者亲属表示不服,上诉称,曾某、褚某请吴某为其耕地,双方系雇佣法律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曾某、褚某应赔偿各项损失12.9万余元。襄樊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农村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雇工还是加工,一字千里,对两种法律关系不同的界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是劳动属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二是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三是报酬的支付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四是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本案中,吴某受邀为他人旋耕土地,劳动对象是不动产,劳动报酬的标准是每耕一亩支付50元,而非以每日劳务价格为标准。从劳务的从属性来看,吴某在旋耕土地过程中可以自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完成耕地作业,是独立性较强的工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同时,曾某、褚某要求吴某旋耕土地,只讲究耕地的结果,并不注重工作过程,更无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方面的约定。由此可见,吴某耕地作业符合承揽的特点。两级法院认定双方系承揽法律关系是完全正确的,判决受益人曾某、褚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也是合情合法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 正义网
回复 1# 沧海蝴蝶
事例典型 受益匪浅 :handshake 回复 2# 紫阁
:P 但是,假若雇佣他人的人不给赔偿,我觉得也能说的过去,假设我雇佣张三耕地,张三突然犯了老毛病心脏病,我是否要为其买一辈子药品,帮其治疗?如果张三家人告我说,是因为给我家耕地劳累,才犯了心脏病的老毛病,我是否还继续给张三买一辈子心脏病的药?我认为给予是人道,不给只能是道德谴责!法律界定,按照我的逻辑和推理,不能成立!个人观点! 回复 5# 曹户儒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您的案例而言,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他是心脏病复发,如果他起诉您,对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也像此贴的案子一样,基于您是受益人,承担一点补偿责任而已,不会让您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回复 5# 曹户儒
但如果此贴中的案例双方构成雇佣关系的,根据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帖最后由 曹户儒 于 2010-2-19 13:24 编辑
雇佣和被雇佣是有一定合同的,我请张三耕地,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只是一种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我给予张三报酬,张三在没有驾驶权利之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张三突然发生事故,而且在没有取得驾驶权利之情形下发生意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管理法准绳.没有取得驾驶权利的人和机动车,严禁作业和行驶,张三违反了交通法之规定,责任自负.我赔偿是人情,不赔偿只能道德谴责,我认为张三在没有取得驾驶权利的情形下工作发生意外,本身就违反了法规,所以可以不赔偿!个人观点,欢迎你和我讨论!呵呵! :shutup: :D欢迎大家发表不同意见,弄清楚点。好长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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