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头颅由八瓣骨头构成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1-12-6 20:55 编辑人的头颅由八瓣骨头构成 户县涝店镇永安村,地处渭河南岸,河对岸是兴平市,这里隔河无桥,由于河水暴涨后经常冲涮北岸,故河流逐年北移,对岸兴平所属土地垮入河中,因此,兴平人常来南岸收复失地,这样自然和永安村土地连畔。永安村所处位置,古为荒滩,旧社会饥民逃荒乞讨,九省十八县的外来客户定居于此,逐渐形成零散庄户,居住在这里的人们,祖辈只希望能永远在这里安居乐业,故名永安村。 1988年9月,永安村发生了一件小小的斗殴事件,但却引起了法律上的极大争论,事情虽过去近二十年,由于我参与了此案的刑事辩护,所以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金秋八月,秋高气爽,田野里即将成熟的庄稼,果实累累,丰收在望。这时期也正是农民在秋忙前较为消闲的日子,一般人都把平日来不及干的农活在秋忙前做完,为秋收做好准备。 有一天,一件小小的纠纷发生了。19岁的小伙陈飞因与别人下棋而发生分歧,继而争执撕打,陈飞用铁铣殴伤了对方头部,有位好事之人出主意让伤者去户县公安局作伤情鉴定,想以伤害罪追究陈飞的刑事责任。但经检验后不足轻伤。 这位好事之人又出主意,提出陈飞在9个月前曾打伤李兵头部,让李来作一下鉴定看够不够轻伤。遂叫来李兵又作鉴定,结果李兵伤情为额骨线状陈旧性骨折,按法律规定为重伤。 1989年元月26日,陈飞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被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陈飞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刑事诉讼。 我查阅了卷宗材料,认真分析被告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他俩都讲明,当时陈飞用铁锨在李兵右耳上方拍打了一下。我又查阅了李兵在户县医院的拍片档案,获悉,李兵当时拍片的目的是排除枕骨骨折,这说明他自己认为受伤在脑后,然而法医鉴定结论却是前边额骨线状骨折,这和陈飞在李兵头部右耳上方拍打有什么必然联系呢?抱着这个问题,我找到户县法院当时办案的张庭长,提出两点质疑, 一、从时间看,李兵鉴定时距受伤已过9个月,只能看到陈旧性骨折,那么,此伤是九个月前当时被打所致呢?还是打架以前或以后其他原因产生的?如何判定是陈飞致成的? 二,从部位看,双方都认为被打部位是右耳上方,那么李兵额骨骨折和陈飞拍打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按法律规定,只有证明陈飞的拍打部位必然引起李头前额骨骨折,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张庭长认真地听完了我提的问题,但他又提出两个问题反问:“紧皮西瓜为什么在这边敲打一下那边烂了?自行车轮子着地,为什么底下受压其他部位车条断了呢?” 我俩在热烈地讨论着案情。 对张庭长提出的反问,我也作了认真合理地解释。 我说,“紧皮西瓜和自行车断条”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西瓜”和“车轮”从物理力学分析,都是“合力构成”物体,这类物体无论那个部位受力都可以相应传递,造成其他部位损伤。但人的头颅并非合力构成物体,有许多生理裂纹,不是一整块骨头,故一边受到外力不能均匀传递,故不可能必然使其他部位出现“相应创伤”。 张庭长认真听完了我的分析意见,同意了我作为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合理请求,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李兵的伤情及被告陈飞之行为与李兵创伤之间有无联系重新做了鉴定。 结论认为:“人的大脑外壳由八瓣骨头构成,中间有生理裂纹,因此,陈飞用铁锨拍打李兵右耳上方,不会造成李兵额骨骨折,其额骨骨折属直接钝器撞伤”。 第二次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了两个问题: 一, 被告行为不可能造成李兵的额骨骨折; 二,李额骨骨折属钝器直接打击所致,与陈飞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陈飞行为后果,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故不构成犯罪。陈飞被无罪释放了。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构成了因果关系的链条,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灭亡,都是因果关系的表现。世界上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刑法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中,就讲的是“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陈飞打击被害人右耳上方(危害行为)和李兵前额骨折(客观结果表现)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陈飞不构成犯罪。 {:soso_e179:} {: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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