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女老板
寂寞的女老板 “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才有钱”。这是当今社会人们对钱在两性关系之间流通的概括。其实女人手中有钱也难耐寂寞。 某市有位女老板,时年45岁,早年离异,因经营有方,她的公司连年盈利,手下几位部门经理,个个精明能干,很会为女老板筹划谋利,女老板自然不会亏待他们,工资每人每月2600元,年终发红包一万元。 他们主仆关系相处得很好,唯在私生活方面均未越过雷池半步。女老板在他们面前一本正经,严肃面孔使下属望而生畏,敬而远之。可女老板内心世界谁也捉摸不透,她把难耐寂寞的感情掖藏得严严实实,从不露半点蛛丝马迹。随着时间推移,女老板资产积累越来越多,她想,要钱干什么?钱再多也消除不了“难耐的寂寞”。一个偶然的机会,她遇见进城打工的张猛。张猛年方20岁,1米75个头,白净面厐。虽说衣着显旧,倒也是时髦款式,难掩一身风流倜傥,潇洒气魄的青春气息。他高中毕业,高考落榜,通过驾校学习,掌握了娴熟的驾驶技术,进城谋工,正巧和女老板相遇。 女老板见到张猛怦然心动,她收张猛为义子,并安排为她开车并担任贴身秘书。 张猛家境贫寒,父母面向黄土背朝天,勉强供他读完高中,指望着张猛打工挣钱改变穷困面貌,可靠打工挣的那些钱能改变穷困面貌吗? 这些情况,女老板了解得清清楚楚。她先帮张猛父亲建了一个种猪繁殖场,言明合伙,所需资金全由她投资,张猛父亲只负责饲养劳动,并约定利润各半,亏损由她一人承担。 为建猪场,她先后投资5万元,每次都由张猛开车送她来张家,由她亲手把钱交给张之父亲,并在“合伙”帐上亲笔写上投资时间和数额。张家对女老板慷慨解囊帮助脱贫自然是感激涕零。 张猛更是受到女老板“关心”,从头到脚几身高档西装全由女老板为其出资购买,平时零花小钱女老板全包。张猛对女老板也更加亲近,女老板把张猛当儿子看待,在他面前更衣换装则是无拘无束,有时还故意暴露春光挑逗张猛。 有天夜深人静,女老板称“胃不舒服”,让张猛帮她按摩,按着按着她把张猛搂到怀提出了非份之求,张猛愣了一下也同意了。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张猛几乎每晚都要陪女老板。对外仍以姨侄相称,也未引起本公司人的猜疑。这种关系双方相处一年多,女老板常坐车去农村张家查看猪场经营状况,还一再向张猛父母夸奖张猛精明能干。张猛在旁边听了,脸红发烧有苦难言。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常关系是难以持久的。有一次,张猛和女老板又在一高级宾馆同宿,适逢张猛有小疾身体不舒。但他仍在前半夜与女老板例行了床上之欢娱,然后困乏地躺下。后半夜,女老板醒来又要“鱼水之合”,张猛实在无力回敬,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女老板开始罗列她对张家的好处,并提出要张猛把她投资到猪场的5万元打张借条。张猛一气之下写了张5万元借据,穿上衣服,乘出租车,天黎明时回到农村家中。回到家他蒙头大睡,父母也问不出一句话来。上午9时,女老板亲自开车来到张家,反向张之父母告了张猛一状。她言称,“张猛手大乱花钱,我批评几句,他不服气跑回家了”。张之父母信以为真,遂批评了张猛,劝张猛继续为“老板姨”开车,张猛有苦难言,有理难辩,只好随女老板又回到城市里。仍然对女老板履行着自己感到味同嚼蜡,难以启齿不愿再履的义务。在女老板帮助下,张家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再说张猛已滿22岁,该到结婚的年龄了。张父托人给张猛介绍了一个农村姑娘,双方见面互相满意,张猛更是积极主动想摆脱那张“情网”。 在订婚仪式这天,亲朋满座,女老板虽老大不快,但出于礼貌仍前来恭贺。张猛和未婚妻逐席向客人敬酒,当敬到女老板时,女老板一脸不自在,她表情严肃地指认说,张猛未婚妻手上所戴的白金戒指是张猛偷她的首饰,满座客人一片惊愕,张猛暗压一腔怒火,立即从未婚妻手上卸下戒指,在地上狠狠擦了一下,戒指露出了镀金里边的红铜色,张猛未婚妻哭着跑回家,女老板也无趣地开车走了。宴席上的客人散了,女老板和张猛的关系也断了。 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按理女老板也该知趣刹车。然而她却妒火中烧,不愿善罢干休,一张诉状把张猛告到法院,依张猛所打借条为据,请求法院判令张猛偿还5万元。开庭时,张猛之父亲作为代理人当庭辩称,原告(女老板)称所借的5万元,实际是投入到合伙养猪场的投资款,与儿子无关,并当庭出示了帐本,指证女老板投入钱时亲笔在合伙帐中所写详细数字,几笔加起来正好是5万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女老板的起诉。 女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认为,张猛借条所列5万元和投入到猪场的5万元是两回事,债务关系明确。判令张猛归还“所借”的5万元。 张猛不服提出申诉,二审法院再审认为:女老板确系给张猛之父合伙猪场投资了5万元,张猛所打5万元借条也是指投入到合伙养猪场的5万元,这5万元和张猛所打借条的5万元是一回事。但是又认为,张猛打借条后就把这种合伙关系变成了债务关系,该笔款项已实际转化为借款性质,仍判令张猛归还5万元。 张猛不服,又申诉到省高院,高院审理认为,既然女老板与张猛之父合伙养猪,她只和张父构成合伙关系,高院认为,这5万元实际投入到猪场,不属张猛另外借款,故张猛所出具欠条仅能证明投资5万元属实,而不能改变这种合伙关系,中院再审判决认为合伙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张猛改变其父与女老板“合伙关系”为债务关系与法有悖。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出钱出力,各得其所,反目为仇上公堂,无论谁输谁赢社会效果对原告和被告都一样,女老板为钱丢名誉,张猛被钱呑人格,金钱损失尚可补,名誉、人格何处寻? {:soso_e163:} 戴律师讲的故事,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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