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323医院(西安)化疗不加药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向律师请教——解放军(西安)323医院化疗不加药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的结发妻在解放军323医院(西安)住院,出了件怪事:化疗不加药。而用来平衡毒素(化疗药毒素很大)的药却按部就班使用了,就是说,不但未治病,反倒造成新的伤害。仅举“速尿”为例,本来一次用一支,医嘱是两支,不知为什么,护士却用了四支,泌尿系统迅疾枯竭,病人只觉下体烧疼,已无尿可尿,却还要继续注射,我向医生反映,不起作用(该医生是学中医的中专生),我越级向科主任反映才得到制止……就化疗不加药的问题,我找医院领导处理,答应的很好,却毫无行动。我找雁塔区卫生局,卫生局发了通知,323很牛,理都不理,卫生局的医生义愤填膺,坚定地支持我起诉。“三秦都市报”已拍了照片,说是第二天见报,第二天却对我说西安医院,不让登。 审理过程中,323的态度一直不好,竟然还说出“诉讼时效已过”的话,又提供假日志等等。幸亏法官秉公执法,判323医院赔了精神损失费和全部住院费,民事告一段落。 我现在请教的是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若可以,是追究贪污贵重药品的护士呢?还是追究医院的领导呢?盼不吝赐教。在此先行感谢。补充内容 (2011-12-12 07:42):
三秦都市报”已拍了照片,说是第二天见报,第二天却对我说西安医院,不让登 ——应是部队医院,不让登。 部队医院,哎。。对那个地方,熟悉而陌生。
也不算是什么好地方。 :o:o:@:@ 医护人员对化疗后打这个药的作用太明白了,不加药的后果他们自然是知道的,是故意犯罪。所以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罪论处!
谢谢判官了,谢谢。再问一句,应追究贪污贵重药品的护士呢还是院领导呢?{:soso_e183:} {:soso_e183:}
有网友问我是如何发现化疗不加药的?其实纯属偶然。化疗前数日,医生来告知说这次化疗比顺泊(上次的化疗药)要厉害好多倍,注意别感冒。挂吊瓶时,我朝护士说“把药的说明书拿来看看”,这是我的习惯,学习学习嘛。护士回曰“没有说明书”。我以为是大包装,所以没有说明书,便说“拿包装看看也行。”护士说“也没包装。”我说“那就拿药瓶看看吧,起码有个简单的说明。”护士答应了,可是此后7天,我给每个值班的护士都说了,皆回说没找到。第二天,我和妻子专门到药房要说明书,药房的同志说“昨天全院就你一个用择菲,说明书只有一份,在盒子里,一块领回去了。”我们不由心疑。第二个疑点:化疗后没有出现医生告戒那样的反应。第三个疑点:上午,化疗已开始几十分钟了,护士来说“错了。化疗药还没领回来呢!”接着把值班卡上的记录涂掉了,下午才从新开始。以上三点,仅是怀疑。由于和医护们关系处的挺好,我把这些疑点告诉了主任和护士长,要求第二次化疗换个护士,仅此而已。说来也巧,两天后,我却发现病室柜子上有个空吊瓶,瓶子写着患者的名字、床号、药名、时间。我眼前一亮:检验瓶中的残液……这真是苍天有眼。这也是后来打官司的铁证。
间隔七天后的第二次化疗,一个包装,7瓶药,说明书,很齐全。化疗毕,隔了几个小时,妻子就有强烈反应,她的感觉是“不行了”。医院已安排抢救,我无意中拿起空吊瓶(这一次是我刻意留下的)一看,液体是过期的……好米用污水煮,能是好饭嘛?哎!我苦命的妻子啊! 楼主啊!妻子虽然患有不治之症,楼主和妻子感情甚深,想尽办法想延长妻子生命。虽然楼主明白就是化疗只能延长生命,而且时间是暂短的,但是323医院这个行为明显对延长生命不利,是造成死亡加速的催化剂!
能看出来,楼主对结发之妻的死亡实在遗憾。对结发之妻死于穿着军装的医护人员为了贪污药造成加速死亡,绝不会善罢甘休!
这个官司要打!这样给楼主的结发之妻的亡灵有一个交代,也打击这些残害人命的“天使”,铲除这些毒瘤,使其再不能伤害其他人。
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1-12-6 00:10 编辑
谢谢溪水止流,谢谢老顽童,谢谢猎人。做点说明:323虽是部队医院,但贪污药的护士不是军人,xxx给我说其是院长的熟人。
看了楼主的帖子,实在让人气愤。谋财害命,应追究刑事责任,贪污人和管理者都应追究。
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1-12-8 07:30 编辑
三秦都市报”已拍了照片,说是第二天见报,第二天却对我说西安医院,不让登。
更正 :不是 西安 医院,不让登 ,应是部队 医院,不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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