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智 发表于 2011-11-4 18:51:13

圈 套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1-11-4 18:56 编辑

圈 套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人际交往时都可能会有“圈套”和“陷阱”。圈套和陷阱是诈骗者惯用的手段,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设圈套者也不乏其人。      刘红是一名小学教师,25岁,天生丽姿,窈窕身材,善舞蹈,天仙般的面庞,可与明星媲美。婚姻的挫折,使她整天处在无序的遐想中。原来丈夫与她离异,她设想要找一个比原丈夫素质更高、更出色的伴侣,以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经人介绍,她认识了一位小老板王锋,一来二往,二人关系相处不错,经常在一起进餐小聚,花前月下常看到他俩的倩影。      王锋是位猎艳高手,年仅30岁却已离异两次,前两任妻子也都贤惠美貌,只是文化程度稍低,因此认识刘红以后,王锋感到称心如意,经常与刘红约会。刘红叹服王锋口才,也倾心他的潇洒气质,感到在各个方面都优于前任丈夫。      然而,王锋在追刘红的同时,却也在追求另一位开发廊的年青女子,经常借理发、刮脸在发廊闲聊。这位开发廊的女子名叫张芬,她的文化素质不及刘红,但善于心计,当她知道王锋同时还在追刘红时,醋意大发,决心不让刘红登上王锋这座爱情的独木桥。她打听到刘红的电话号码,夜深人静时用磁卡电话对刘红百般辱骂,贬低刘红人格。刘红并不知道对方是谁,却每晚遭到骚扰电话,这样持续了一月有余,刘红整天沉浸在被辱骂的声音中,无心再赴王锋的约会。       事情并未这样结束。有一天早,刘红准备晨练,刚开门一股大粪臭气扑鼻而来,她端水洗净,认为是那位不小心的恶作剧。可隔了几天,有人竟把屎尿泼到她门上,连续10多次,气得她头昏脑胀,虽几次拨打110,但案件终不得破,警察让她注意谁在作案。      2002年腊月26晚11时,突然一个匿名电话,声音不是骂她的那个人,他告诉刘红:“长期打匿名电话和给你门上泼屎尿人的地址是某家属二门三层东户,今晚你门上又被泼上屎尿”,说完挂了电话。      刘红听完电话开门查看,果然门上又泼满了污物,门口还放了一个屎尿罐子。刘红心想,快过年了还这样害我,心里又难过又气愤,立即提上屎尿灌子去寻电话中那人告诉的住址,登上三楼敲门几次无人应答,等了2个小时,刘红心想,你害了人还故不作声,一气之下拿起屎尿罐子朝那家门上泼去。       这时,门开了,出来了四个男人,把刘红捺倒在地毒打一顿。参与毒打刘红的张芬还不让围观人报警,并用绳子绑住刘红双手,刘红被打得失去知觉,被围观人送进医院抢救,诊断为外阴血肿,第3、4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刘红住院期间,王锋来看望过一次,问明情况后,再不见了人影。       当刘红伤未痊愈正住院时,法院送来了传票,是张芬以侮辱罪把刘红告到法院,法官在医院了解情况后,决定延期审理,待刘红出院后再开庭。      派出所把张芬和共同殴打刘红的那几个男人传去询问。      张芬讲,“几个月有人不断给她家打匿名电话骚扰,十几次给她家门口泼污物,她没办法,才叫来几位相好守候捉人……”。那几个共同殴打刘红的男人说法基本与张芬相同,他们承认和张芬共同打了刘红,但振振有词地说这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人者众口一词,使办案人员真假难辨。可怜刘红,多次被辱,未逮着人,谁能相信?她有口难辩被当场抓住的事实。而张芬殴打刘红亦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使刘红案件有了调解机会。       开庭时,自诉人张芬要求以“侮辱罪”追究刘红的刑事责任,我作为被告刘红的辩护人要求以“伤害罪”追究张芬的刑事责任。我的辩论观点是:  一、对被告人的心情应当理解      1、首先被告刘红确实受到不明对象的多次不法侵害,产生了难于压抑的气愤的心情,接了别人电话后,不加思索,即前往指定地址实施了错误行为,对自诉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对此被告已当庭说明情况,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希望自诉人能够谅解。      2、双方之间发生的这种结果是一场误会,被告应自省,自诉人应谅解。(有理没证据,只能这样说)      二、自诉人诉状所言部分失实   1、自诉人称:被告多次给她家夜间打电话骚扰......。事实上,被告没有给自诉人家打过电话,她不知自诉人家中电话号码。自诉人既然多次被电话骚扰,为何不报警?   2、诉状称被告多次给其家门上泼污物......。我认为,不能以最后一次被抓住即认定以前皆被告所为,况且,自诉人有无多次家门被污染,因没有报警,明显证据不足。      三、被告刘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讨论      1、双方互不认识,并未产生个人私怨。侮辱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明确的。被告错把自诉人当作攻击对象属一种间接故意。       2、把污物泼到门上,并未泼到自诉人身上,时间在晚上,影响不大,情节不严重,故不构成侮辱罪。       四、被告刘红本身受到严重伤害和侮辱      1、被告多次遭到夜间电话骚扰,又多次户门被染污物,曾报警,说明客观存在这一事实。      2、被告气愤之极才去自诉人家泼污物,遭到自诉人有准备的反击,被捆绑,被殴成轻伤。      3、被告不但人格遭到侮辱,而且身体被伤害致伤,仅医疗费花去8000余元……   所以本案应追究自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此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张芬赔偿刘红医疗费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开庭时,王锋在旁听席就座。他听完了案件的全过程,法庭调解时,他离开了。他内心里分别体会到了两个女人的“善良”和“阴毒”,他无颜再去追刘红,也不敢再追张芬。       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必须用合法手段来维护,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往往会陷入被动,有理变成没理,最后自己吃亏。在遭到侵害时,要冷静深思,寻找法律解决途径,切勿一气之下,鲁莽行事,愤中失智,误入别人的圈套。

关注 发表于 2011-11-4 18:56:00

{:soso_e163:}你教我们了一招

西北狐 发表于 2011-11-4 19:47:47

:lol

老玩童 发表于 2011-11-5 06:46:12

{:soso_e181:}{:soso_e181:}

长安18子 发表于 2011-11-5 11:00:03

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必须用合法手段来维护,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往往会陷入被动,有理变成没理,最后自己吃亏。在遭到侵害时,要冷静深思,寻找法律解决途径,切勿一气之下,鲁莽行事,愤中失智,误入别人的圈套。{:soso_e179:}{:soso_e179:}

king 发表于 2011-11-19 23:43:16

案例给我们每个人提了个醒,遇到不法侵害,注意搜集证据,冷静处理。

小七战士 发表于 2012-3-14 09:50:03

不错。值得学习啊,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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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的音乐 发表于 2012-4-10 0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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