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1-11-2 12:53 编辑 " c+ D& I8 K2 U$ f" P) r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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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没有宣读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闫文东的委托,指派我依法出庭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和公诉人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被告构成犯罪,律师担任辩护人,从对立角度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双方所依据的都是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从对立角度发表意见,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法律的准确实施,让犯罪之人的行为,罚当其罪。这就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立法目的。 接受被告人闫文东委托后,我研究了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材料,多次询问被告闫文东,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不当。 户县人民检察院(2011)113号起诉书指控,第一被告牛佳宽通过“野广告”联系第三被告人王新绒欲购买假医疗票据及病历,进行合作医疗保险诈骗,被告人牛佳宽指使被告人闫文东提供合作医疗证,并承诺每份合作医疗证给闫文东1000元好处费。在牛佳宽指使利诱下,闫文东通过同学借来了张猛的户口本和合疗症,牛佳宽又将此信息提供给第三被告王新绒,王新绒又通过王义制作了张猛在西京医院住院的78768元假发票及病历。在牛佳宽指使授意下,闫文东带上牛佳宽所给的5000元,交给了王新绒,并取回了假资料票据、病历,交给了牛佳宽,牛佳宽将假资料递交到户县新型合作医疗中心进行审核,牛佳宽通过审核取得“住院支付凭证”,并领取了合疗补助款23838.40元,牛佳宽携带款离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过程。 根据这一事实过程,起诉指控三被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P! g% |/ j5 T% _' J: ~# i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 {0 m, X/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 z, N% V1 Y2 X) g4 G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 ~: {1 x! I& q2 g: }' d'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H! {8 l v, `. X# ]" f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从《刑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列的五种情形,我们可清楚看到,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具体人,都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这三种人以外的人,不会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三被告人都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理论中规定,任何一种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某种犯罪。所以我认为,三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我认为三被告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任何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都会构成犯罪。我国现在的刑法,对所有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过去由于所列罪名不细,对有些难于确认的犯罪行为,找不到合适罪名,法律规定适用类推。现在刑法,取消了类推,并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共452条,分两编十五章,“保险诈骗罪”被列在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五节罪中还列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触犯罪名也不同。 我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诈骗罪”,列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七节二百六十六条就规定了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这样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符合这种犯罪的主体资格。本案被告人,他们虽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但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且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的罪名不成立,应变更为“诈骗罪”。 三、为什么要改变罪名? 同是骗取财物,为什么要改变罪名?因为三被告骗取23835元数额,在“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中,都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内,但这两个罪处罚不同,“数额较大”在“保险诈骗”中,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在“诈骗罪”中,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比之下“诈骗罪”处罚较轻。法律规定被告行为符合这个罪名,所以作为辩护人,我就要求按“诈骗罪”为被告定罪,这样作对被告有利,这也是律师辩护的职责。 四、对被告的处罚建议: 1.被告闫文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始终受第一被告人指使而实施行为,处于从属位置。 2.被告人闫文东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属初犯,被动性犯罪。 3.被告闫文东能老实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4.三被告所得赃款己被全部追回,并未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当和全部挥霍的情节区别对待,这也是应当考虑的减轻情节。 5,按《刑法》第266条规定,被告闫文东,共同诈骗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下,属“数额较大”,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度内处罚,其家属愿交罚金,在此基础上还应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所述,我建议,对被告闫文东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副”的原则,为其留下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采纳 戴永智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简评:三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保险诈骗罪立案侦察,后以同一罪名被逮捕、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所骗财物己全部追回,故要求三被告各缴纳五万元罚金,可拟判虚刑。我接受被告闫文东委托后担任他的辩护人,在研究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同时,査清了法律规定,先向法院提出了《关于被告预缴罚金的意见》的书面材料,着重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保险诈骗罪”不对,因被告不符合该罪主体要件,故只能构成一般的“诈骗罪”。按法律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律还规定,没有明确幅度数额的财产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为基数,每加半年刑期,罚金加500元,这样算来,被告人最多应缴罚金5500元,现被告愿缴罚金10000元,法院应当准许。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接着,我又把本文辩护词的观点通报给检察院,检察院通过认真讨论也同意了辩护人的观点,更换了起诉书,按“诈骗罪”重新向法院起诉被告。这充分显示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公正求实的执法态度。因此,原来准备的辩护词也就没有宣读,控辩双方仅围绕“诈骗罪”展开辩论。 通过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第一被告牛佳宽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第二被告王新绒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闫文东由第二降到第三被告,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审判机关、控辩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统一了认识,圆满结束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宣判后三被告受到了深刻教育,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在场的观众也获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