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裸泳案件中的法律理由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10-17 12:50 编辑“亚当”和“夏娃”的曼利海滩天堂田 琳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曼利海滩是一个风景优美的海滩,20世纪80年代,在这片美丽的海滩上发生了一件著名的“官拘民”案件。 曼利海滩不但景色优美,还是一个“天体海滩”。天体运动最早起源于崇尚自然的古希腊,从20世纪初开始,在曼利沙滩上,天体运动开始了“复兴”,只不过这次参与者由限于男性变为男女不限。于是,海滩上到处都是全裸的男男女女,以天体进行日光浴,带着几分微笑和自豪游泳、嬉戏、晒太阳,以天体在沙滩上闲庭信步。他们觉得,这是美的展示,是与大自然融合在一起。 不过,曼利市政府感到这类裸体运动实在是伤风败俗、有碍观瞻,而且易于诱发邪念,决定“依法”加以禁止。政府官员出动了大批警员拘捕了70多名裸泳者,并以“违反法令、诱发犯罪行为”为由,向悉尼市法院起诉70多名裸泳运动爱好者。 当年,曼利市政府以为这场官司已经稳操胜券,因为他们手上有一个历经千辛万苦、翻箱倒柜找出来的“法宝”:澳大利亚最高立法机关于1919年颁布的《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在泳者“着装不当,衣服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情况下,制定法规禁止其行为,并且可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定罪。 在悉尼法庭上,市政府的律师慷慨陈词,认为“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都是由于易被他人窥视,而裸体游泳本身就属明目张胆地引人窥视,所以理当属于禁止之列,要求法庭“依法从重处罚”严惩这些不良分子。裸泳者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市政府用来监控裸泳者的两条法令完全不适用,既是裸泳就不存在“着装不当”和“衣料透明”问题,查遍澳洲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裸泳者违法的条文,“法无明文不为罪”,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公民任意定罪。
当年,在这宗案件审理期间,整个澳大利亚社会都卷入了这一场“道德与法”、“法与自由”的大论战:赞扬者说,裸泳是澳大利亚人民的一项权利,裸泳并没妨碍他人的自由,至于他人窥视进而出现邪念,完全是窥视者自己的问题,应该惩罚的是窥视者而非被窥视者;反对者说,诱惑是犯罪的根源,人们许多行为的过失是由于被诱惑,故诱惑是根源,自然应予消除,裸泳者这种明目张胆挑战法律、挑战社会公德的行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社会舆论已不再关注裸泳者,而是关注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这部法案中并未提及“裸泳”,尽管可以从“着装不当,衣服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这一条款中推论“裸泳”行为可以适用该条款,但是毕竟没有对“裸泳”作出明文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这是西方司法传统里一条坚定不移的司法原则。法院凡涉及要对一位公民的行为的权利自由问题进行处罚的时候,依法办事、慎之又慎是一贯的立场。而谨慎遵循这两个原则的结果,必然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否则,人们的行为对错就没有了一个标准,人们对自己的荣辱对错就没有了一个合理的预期,这样人们动辄得咎,无罪也受罚,就会人人自危,扼杀了自由和活力。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裸泳者的罪名罪责,那么法院就只有驳回市政府的起诉,判决市政府败诉,将裸泳者无罪释放。(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报 20111014 {:7_390:}{:7_390:} :L:L 好,值得细看,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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