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垫付一百元,两方感激双倍还
律师垫付一百元,两方感激双倍还 我认识H县某村的贾财,是因为代理被告方和他打过官司。我所代理的被告当事人,至今已不记得名和姓,贾财在案件调解后常和我往来,反而变得比较熟悉。1997年,贾财在西户路什字办了一个养猪场,专门繁育良种猪,他的猪场养了一只狼狗,虽不咬人,但模样凶狠。这年清明节那天,狼狗挣断锁链跑到公路上,适逢我所代理的被告引8岁儿子路过,狼狗追逐小孩玩耍,被告儿子惊得大哭。被告得知此狗系贾财所养,即去猪场寻找贾财质问论理,三言两语双方打了起来,被告用砖块打伤了贾财的头部,贾住院花费1300余元,后经H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贾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对方告到H县人民法院,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6020元。我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其辩护。开庭时,自诉人贾财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法医鉴定书及相关的1300余元医疗票据。质证中我发现,法医鉴定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八条而得的轻伤结论,而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是“头部损伤确证出现暂短昏迷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那么贾财之伤符合这个标准吗?我当庭询问贾财。我问:“被告用什么打你的?”
贾答:“用砖块。”
我又问:“打在你什么地方?”
贾答:“头前额部。”
我问:“破了没有?”
回答:“没有破。”
问:“当时有什么症状?”
答:“头昏,坐在地上,后来由别人用自行车带我去医院。”
我继续问:“这些情况过程是你清楚记忆的,还是事后别人告诉你的?”
贾财怒气冲冲地回答:“我被打伤,自己经过的事,清楚记着,要谁告诉我?”我的目的达到了,结束了发问。法庭辩论中我提出了辩护观点,认为贾财的伤情不够轻伤,法庭应驳回贾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自诉人贾财既然能清楚地记忆当时打架的详细过程,就没有“伤后昏迷和近事遗忘”的症状,所以不符合《轻伤鉴定标准》第八条标准,不够轻伤。法官同意我的观点,贾财和他的代理律师不知所措了,我的当事人被告内心高兴,他认为这下“刑事”、“民事”全免了。可我并不这样认为,刑事可免,民事赔偿还是必要的。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调解,由我给贾财讲法律,讲道理。费了一番口舌,总算把贾财说得心服口服,他主动撤回刑事诉讼,经调解把要求被告赔偿6000余元数额降到了只要求赔1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天,被告通过人给法庭送来1400元,贾财到法庭领钱时坚持要拿够1500元,为差100元争执不下,法官又把我叫到法庭,我又给贾财做了一会工作,仍然做不通,我当即掏出100元交给法官,并说:“差这100元,我垫了,不能让调解书废了。”贾财从法官手中领走了1500元。 中午我回家吃饭,贾财打听找到我家,先说了感谢之类言语,最后掏出100元硬要给我,并说:“你是对方的代理人,你费口舌给我做工作是为两家好,我从法官处领够了1500元,这100元是我心意过不去给你的喝茶钱,你拿上我心才舒服。”贾财说完话,挣脱我拉他的手跑出门去。又过了两天,我所代理的被告得知我垫100元的事情,他也送来100元给我,并说:“对不起,为我的事咋能叫你垫钱呢。”我没要这100元,向他解释:“贾财给了我100元,等于我没垫钱,你把钱拿回去,等于老贾给你少要100元,这钱够你家一年盐碱费用,你应当感谢贾财。”一个案件圆满结束了,这就是律师垫付100元,两方感谢双倍还的故事。 调解工作是一项需要耐心和投入感情的工作。律师参与诉讼为双方调解,首先要从所代理一方立场上摆脱出来,象法官一样,站在中间立场,摆事实、讲道理、说公道话,对方当事人看到律师的诚实本质,就会被律师的感情所溶化,这样你说的“理”才能被他接受,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7_390:}{:7_390:} 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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