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色妖艳”能否判定“明知”
“姿色妖艳”能否判定“明知” 1985年,全国开展的打击刑事犯罪运动刚过,在周至县、户县两地发生了多起“强奸”同一精神病少女的恶性案件,有人做过不完全统计,光“强奸”这一少女的男子被判处的刑罚,累计起来可达200年。 周至县某村,有位少女名叫周丽平,时年刚20岁,1.7米的个子,大眼睛,双眼皮,白净面厐高鼻梁,留披肩发,窈窕身材,穿高跟鞋,走的“猫步”,真象一位女模特。 周丽平家庭比较富裕,父母、兄嫂皆国家干部,他们一心希望周丽平考上大学,可周丽平复习几年总是差那么十来分进不了大学门。父母越支持、越希望,对周丽平思想压力越大。看书时常自言自语:“考不上咋办呀?”可最后一次又落榜了,周丽平几天不愿出门,也不吃饭,独自把自己关在小屋里遐想。三天过后周丽平出来了,开始吃饭了,可是精神失常了,见人话多,无论生人熟人,只要照面都能看到她献媚的笑脸,特别对男子。家里人送她去精神病院诊治,诊断为少见的“花痴病”。有经验的人只要留意就会感到她的精神有“麻答”。 1985年8月,周丽平从周至县只身来到户县,住在户县上林苑饭店,白天独自在县城、光明、大王一代转游,遇男子挑逗即随其意愿,来户县仅仅五天惹了一片麻烦,公安机关根据她的陈述抓了十几名“强奸犯”,均被户县人民法院判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唯四川一位采购员成为例外。 那位采购员名叫田存铁,这几天也住在上林苑饭店,有天下午周丽平洗完澡从田存铁门前路过,适逢田存铁开门向外张望,周丽平对田存铁献媚一笑,田亦点头一笑还之。谁料,周丽平半夜时分敲门进了田存铁房间,没说几句话就钻到田存铁怀里干了那事,一个半小时后又离开了田的房间。因周丽平所形成的刑事案件大逮捕时,田存铁也从四川被抓回户县。 周丽平自愿与那些男子发生关系,那些男子为什么会构成强奸罪呢?因为《刑法》解释很明确,“行为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我担任田存铁的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件事实,紧紧抓住是否“明知”来为田存铁辩护。田存铁在案卷材料中交待,他并不知道周丽平有精神病,见周第一面时只感到周“姿色妖艳,人漂亮”,特别是洗完澡的披肩发引人注目。 公诉人紧紧抓住田存铁所说周丽平“姿色妖艳,披着头发”大加分析,认为这是和一般女性不同之处,从而判定田存铁“明知”周丽平有精神病,故应构成“强奸罪”。 我作为辩护人认为,“姿色妖艳,披着头发”是外表表现,并不是“精神病”的表现,正常人也有可能打扮得“姿色妖艳”,也有留披肩发的,况且一般妇女洗完澡出来都披着长发,这是正常现象。所以仅凭被告看到周丽平“姿色妖艳,披着长发”不能判定田存铁“明知”周有精神病,既非“明知”,田存铁就不构成强奸罪。 合议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基于当时形势,判决仍认为田存铁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了田存铁。 据说, 周丽平来户县之前在周至县也有十几人沾染,沾染者也被以“强奸罪”判刑。周至县、户县涉及这一案的罪犯同在一个劳改场服刑,他们比较后发现,周至县法院对涉及周丽平一案的罪犯,判刑最高四、五年,而户县法院对涉及周丽平一案的罪犯,一般都判十年以上。涉及此案的户县籍犯人不断用“比较法”提出申诉,户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又对原来判过的案件,撤销原判,重新判决,使户县籍犯人所受刑罚和周至县法院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这有利于此类罪犯的思想改造,也体现了“刑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执法原则。 精神病,有其特殊的表现,也有和常人相同的表现。所以,把对常见普遍现象的认识,判定为对“特殊”性的“明知”,就是把事物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混同,必然是错误的逻辑推理和判断。 {:7_396:}{:7_396:} {:7_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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