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智 发表于 2011-10-7 20:35:27

“收款收据”和“收货条”,那个效力高?

“收款收据”和“收货条”,那个效力高?   1998年,河北省顺平县顺达造纸厂业务员刘一宾来H县推销苹果套袋用纸,住在H县长虹饭店,认识了H县的史万长。1998年3月下旬,刘、史二人开始商谈果袋纸购销业务,史万长愿出高于顺达厂向其他单位的供货价格,购买顺达厂生产的果袋用纸,刘一宾不知史万长为人底细,便和史万长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由刘一宾负责送货到史万长厂中交货,货到即结清货款。  1998年4月1日上午,刘一宾从河北送来一车果袋纸,价值124700元,并带收款收据随货要款。  当一车货下完清点数字无误后,刘一宾即向史万长提出付清货款。史万长说:“你先把收款发票给我,我下午从银行取款给你,现已中午,咱先吃饭。”刘一宾欣然同意,遂开出收款收据交给了史万长,落款日期为“98年4月1日”。酒席宴上,互相敬酒碰杯,虽未酩酊大醉,但刘一宾已喝到八成。饭毕,已到下午3点,刘一宾继续索要货款。
史万长说:“今天银行不上班,明天取款给你结清,我先给你打一张收货条。”刘一宾无奈同意,史万长按照刘一宾出据收款收据所载数量、价格写了收货条一张交给刘一宾,收货条落款日期也是“98年4月1日”。后又派专人陪同刘一宾住在长虹饭店,以上宾招待,但并未按承诺时间付款。刘一宾“乐不思蜀”,只是隔几天催要一下货款,或返回河北办理其他业务,再隔几个月来户县借催款之机享受一次。1999年5月,史万长仍推拖未付货款,且放出话来:“收款收据在我手中,款早已付清。”刘一宾闻讯这才傻了眼,深感事情不妙,通过别人来找我设法解决。我分析案情后认为,收货条和收款收据日期相同,要说人家没付款,首先必须否定或降低“收款收据”的效力,提高“收货条”的证明效力。我帮刘一宾设计了一个方案,起诉状中先不提“收货条”,在法庭出示证据时,也先不出示史万长所写的“收货条”,如果法官问及收货条,先回答弄丢了,这样就给史万长造成一种错觉,误认为刘一宾手中没有“收货条”。当时我分析史万长可能有三种回答:一,
没打过“收货条”;二,
付款后“收货条”已抽回销毁;三,
收货条丢了也罢,反正货款已清。如果史万长是前两种说法,则我们有胜诉把握,如果是第三种回答,那么刘一宾官司输定了,就会白白损失12万元货款,外加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在分析了案情后,我担任原告代理人把史万长起诉到H县人民法院。  1999年9月16日,H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开庭时,刘一宾讲:“被告拿到‘收款收据’但未付款,现要求被告给货款124700元。”史万长讲:“1998年4月1日上午,我先给原告写了一张收货条据,当天下午就付清了货款,现有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这时,审判员询问刘一宾收货条呢?刘答:“收货条弄丢了”。史万长听到刘一宾回答丢了收货条,急着抢辩说:“原告说假话,我给他付款后,他给我收款收据,我顺便抽回了收货条。”
我看到史万长按预计的第二种情况在狡辩,他为了标榜自己真正付了款,却露出了破绽。
我接着问史万长:“你什么时间付款?什么时间抽回收货条?”史万长胡编了一套让人听了很圆满的假话。
他说:“原告1998年4月1日上午送来货我先打了收货条,下午在长虹饭店302房间,我把124700元现金交给了刘一宾,他收款后给我出具了收款收据,我也抽回了收货条并销毁。”对付款后抽回收货条的情节,史万长描绘得有声有色。针对“付款抽条”情节,法官又询问史万长一遍,并由书记员作了详细记录。我认为时机成熟,先向法庭提交了史万长所打的收货条复印件,史万长虽然有点心虚,但仍坚持“收货条”原件他付款后已销毁,复印件不能作合法证据。在此情况下,我又向法庭提供了原件,史万长质证后承认属他所写的原始件。但又狡辩:时间长他忘记了。然而前边信誓旦旦所陈述的“情节”已记录在案,客观上已不容史万长再狡辩了。审理结果摆明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就是史万长所称的付款行为和同时抽回销毁收货条之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发生的,而客观事实证实,收货条还在原告手中,这就证明被告史万长在编假话。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史万长对收货条还在原告手中已无法自圆其说。收货条和收款收据经过这样对抗后,前者高于后者效力。收货条还在原告手中,则证明被告没有付款。开庭后,书记员戏称“今天,狡猾的狐狸碰到了一位老猎手。”  据此,H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史万长败诉后不服又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此案在同年已顺利执行。  此案胜诉确是一步险棋,如果原告方把收货条作为证据在诉状中描述出来,或者在开庭时提前举证,史万长都会随即编出另外一种抗辩理由,他只要说一句话:“货款付清了,有收款收据为证,原告手中的收货条我忘了抽回。”这样,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起诉。那么,124700元就被史万长占有了。我们提前设计出策略方案,故意留出破绽,就是为了让史万长去编假话,结果他所编的虚假情节却露出了狐狸尾巴,反倒使“收货条”提高了证据效力。  从本质上去把握人的本性,是律师非常重要的素质。律师的职责就是要从对方的荒谬和明显虚假的狡辩中,来对照所代理一方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使法官清楚地看到真理在那里,法官就会用所掌握的审判权来支持真理。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1-10-7 2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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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颖安 发表于 2011-10-9 10:44:11

向戴律师问好

杨亚娥 发表于 2011-10-9 1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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