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忍打死人,罪获长刑判无期 2002年11月中午,户县南北一号路与西宝路什字“小有天”饭馆举行开业庆典,应邀参加贺喜的闫斗斗约好友朱建林、刘心雨一起前往祝贺。应邀的客人基本到齐,唯朱建林因处理其他事务而姗姗来迟,朱建林赶到后,急忙把自行车放在杨公社所开的商店门前,当时杨公社正准备打扫门前场院,要求朱建林把自行车放到路边树下,朱建林性格急躁,加上要急于赴宴不愿移走自行车,二人发生争执,朱建林未挪自行车直接去“小有天”饭馆赴宴,临走时看到杨公社把他的自行车推到了路边树下,便认为这是损了他的面子,心中老大的不快。 席间,朱建林对同桌好友闫斗斗、王心雨叙述了刚刚发生的自己认为“丢人”的那一幕,并说明现在还窝着一肚子“火气”。在坐的其他人都劝他不要为这点小事生气发火,更不能惹事,而闫斗斗、王心雨却认为,朱建林是他们相邀的周至朋友,在户县地面不能被人欺负、表示一定要为朱建林出这口气。 庆贺宴席散后,客人相继离开,朱建林和王心雨先到杨公社商店,以要自行车为借口三言两语发生对骂,王心雨抓起商店中的副食包向杨公社打去,朱建林也用小木凳殴打杨公社,杨公社情急之下顺手拿起打气筒打在朱建林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别人催劝朱建林赶快包扎伤口,临走时朱建林撂下硬话:“我和你没完。”杨公社也回敬一句:“你还能咋?”朱建林刚离开几步远,闫斗斗呼喊着从路边向商店跑去,边跑边从腰间掏出一把砍刀,先在杨公社头上猛砍一刀,又在其腹部划刺一刀,杨公社受此两刀当即倒下,肠子外露,血流一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而当晚死亡。 朱建林、闫斗斗、王心雨三人分别回到自己家中,听说被打的杨公社死亡,他们都吓傻了,怎么办?他们没有勇气投案自首,三人不约而同地踏上了“避法大逃亡”的道路,从此奔走他乡躲躲藏藏,如丧家之犬。公安机关对他们发出了通缉令。朱建林有前科,应系累犯,非常害怕被抓,于是只身来到河南郑州,先以拾破烂为生,后又在建筑工地干小工,因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员查得很严,又流浪到东北沈阳等地,2010年8月在河南洛阳被抓获。当月被押回户县接受审判。 朱建林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所以,朱建林的亲属很担心朱建林被判处死刑,他们委托我和张宝珍律师担任朱建林的辩护人,表示愿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只要朱建林不判死刑,保住性命就满意了。我俩接受了委托,但对他们“保命”的请求,只能回答阅卷后,分析了具体情节再确定。通过阅卷,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前文所述,唯法医对杨公社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含混不清。法医鉴定结论认为“头部有锐器和钝器伤是造成杨公社死亡的根本原因,腹部伤起到加速杨公社死亡的作用。”由此我们分析,朱建林虽用三腿园凳打击杨公社头部,有可能造成钝器伤,但当朱建林离开时杨公社并未倒地,而且是在互相对骂中散场的,这说明朱建林当时的行为,并未给杨公社造成致命伤,即使形成伤情绝不足以致杨公社死亡,排除了朱建林的行为造成杨公社死亡的这一原因,就只剩下闫斗斗所砍的两刀致杨公社死亡这一个原因了,由此断定,闫斗斗最后所砍两刀,才是致杨公社死亡的根本原因。我和张宝珍律师以此观点为中心发表了辩护意见,又代理朱建林亲属与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被害人亲属十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对方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最后法院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朱建林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惟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朱建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建林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闫斗斗和王心雨两人仍逃亡在外,公安机关对他们在网上继续追逃。八年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还没有完全结案。 作者寄语:为放置一辆自行车发生纠纷,却引出了一桩人命案,旁观者感到划不来,没必要,当事人事后也觉得很后悔,但是在当时谁都不会想到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在刑事犯罪中,三分之二命案缘于激情犯罪,而不少犯罪并无既往宿怨因素,都是临时冲突和行为人心理严重失衡导致的。当人处于激情状态时,大脑功能几乎完全被激烈的情绪所控制,主观意识仅指向与自己情绪体验相关的事物,理智丧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想预见也不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从而就干出那些不计后果的可怕事情,后果一旦出现了,自己害怕了,后悔了,才悟出了“早知这样,别人打我两拳我也不还手”的理智之为,然而冲动过后悔之晚矣! |